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境外企业机构及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津政办发 〔2013〕9 号
颁布日期:2013-0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境外企业机构及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境外企业机构及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30日

天津市境外企业机构及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市商务委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市境外企业机构及人员的安全保护工

作,提高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对外

经济合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障"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

易法》和商务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

安全管理规定》(商合发〔2010〕3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

“谁派出谁负责”、“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属地

管理、条块结合、综合协调的应急处置机制,以人为本,依法办

事,严守秘密,确保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外企业机构及人员安全风险防

范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境外发生的对本市境外企业机构及

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失的事件,包括战争、

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和

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四条市商务委按照市人民政府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

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做好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工

作,会同市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安全

监管局协调处理我市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经营资格企

业及经核准的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等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根据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安全

状况制定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机制,并根据境外安全形势及时调整完善。在高风险国家和地

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应事前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

估,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以确

保境外经营活动的安全。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风险防范的有关制度、措施应报

市商务委备案。

第六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负责人是企业机构境外安全的第

一责任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防范联络员制度,

指定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境内、境外专职安全信息联络员各1人。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

方式报市商务委备案。

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七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

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

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实行项目总包合同的对

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单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

训工作负总责。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八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当为派出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

外伤害、职业暴露等保险,提高驻外人员和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第九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当制定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

范驻外人员行为。派出人员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

俗习惯。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认真履行社会

责任。

第十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当根据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安

全状况及境外业务情况,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

期对风险点进行排查,采取切实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市商务委根据需要会同市外办、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工商联

对本市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并组织主管部门组成境外安全巡查工作组,根据境外安全形势,

对境外重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排查项目安全隐患,检查

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

及时向当地警方报警,按当地政府和警方要求做好事发现场维护

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和市商务委报告事件详情。

第十三条市商务委接到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报告的境外安全

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商务部汇报,并会同市

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按

照市人民政府和商务部、外交部的要求,协助处理境外安全突发

事件。

第十四条在处置境外安全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表现突出、

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及人员,由市商务委给

予表彰。

对于因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

而发生安全事件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

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因主观故意而引发安全事件并造成严重

后果的,依法对企业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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