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州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自治州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州环保局拟定的《自治州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自治州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5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州”的理念,始终坚持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道路,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防止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全面提升日常环境管理和企业管理水平,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防止污染反弹,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实现自治州“十二五”污染减排良好开局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主要任务
㈠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尚未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城镇要加快建设步伐,积极做好项目对接工作,争取早日立项、早日建成、早日投入运行;已经建成的要尽快完善配套管网建设,提高运行负荷,保证正常运行。
2.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出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监督检查,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污水,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和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同时,对超标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要进行集中整治。对城镇污水管理不到位、污水灌溉危害农作物生产和食品安全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并采取切实措施限期整改。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和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当地环保、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3.加强钢铁和铸造企业的监管。要督促企业进一步抓好废气、废水等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旁路铅封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督促未安装烟气连续监测设备的企业尽快安装烟气连续监测设备,已安装的及在建的企业要尽快实现与州环保局污染源在线监测平台连接,加强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切实加强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运(启动)报告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㈡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严格涉重金属企业环境准入条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2.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排放,加大治旧力度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县(市、口岸)要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严格制革、冶炼等企业的监管,禁止偷排偷放。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时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3.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4.加强对辖区内涉重金属企业的排查登记,摸清底数,加大管理力度,提升监管水平。
5.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各县(市、口岸)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化工、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各县(市、口岸)要结合实际工作,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㈢集中开展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
1.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资源开发、公路、水电等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县(市、口岸)要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整改。
2.各县(市、口岸)要加强现场监管,依法查处不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擅自改变施工便道、扩大施工和工程面积,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组织机构
自治州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州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各县(市、口岸)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马合木提江·巴拉提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奥努力特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王承德自治州环保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成员:苏德玛自治州发改委副主任
叶尔肯自治州经贸委副主任
保力德自治州监察局副局长
红霞自治州司法局副调研员
刘军自治州建设局副局长
马玉河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金博自治州环保局副局长
张志刚自治州工商局副局长
王友新自治州电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负责承办自治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王承德自治州环保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副主任:刘金博自治州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江玄勺自治州发改委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
汪涛自治州经贸委监督管理科科长
翟新英自治州监察局副科级纪检监察员
董成德自治州工商局经济检查科科长
王巍自治州司法局法制宣传教育科科长
张春自治州建设局建设科科长
吴开瑞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干部
康景东自治州电业局发展策划部干部
联系人:宋婉秋、李震;联系电话:0909—6281408,传真:0909—628140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工作安排
㈠动员部署阶段(4月—5月中旬)。
各县(市、口岸)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5月20日前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环保局)。
㈡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下旬—8月)。
各县(市、口岸)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隐患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各县(市、口岸)要分别在每月10日、20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在2011年6月10日、8月10日前将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专项检查情况报自治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督查阶段(9月)。
自治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全州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为迎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来我州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做好准备。
㈣总结阶段(10月)。
各县(市、口岸)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完成工作总结报告,于10月20日前报自治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各县(市、口岸)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州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防范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实际,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加大整治力度,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口岸)要将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紧围绕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目标和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级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和电力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完善联合执法、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的合力。
㈡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要按照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查方案,坚持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上报整治情况不及时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专项行动扎实开展。
㈢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后督察。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挂牌督办一批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和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㈣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查处的典型违法排污企业、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做到违法事实公开、查处过程公开、查处结果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新闻媒体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既要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又要大力宣传环境保护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
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把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与建立环境管理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长效机制,完善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配合的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和完善行业、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推行企业环境行为定期公布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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