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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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哈行办发〔2014〕59号: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修订后的《哈密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9年7月11日,由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哈密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哈行办发〔2009〕80号)同时废止。
2014年10月9日
哈密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环境事件及分级
1.3.1不现级别环境突发事件。
1.3.2一般环境事件(IV级)
1.3.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
1.3.4重大环境事件(II级)
1.3.5特大环境事件(I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指挥机构
2.2办事机构
2.2.1综合协调组
2.2.2应急调处组
2.2.3应急监测组
2.2.4宣传报道组
2.3前线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预测与预警
3.1预警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应急响应
4.2.1分级响应
4.2.2扩大应急
4.3应急措施
4.3.1污染调查与控制
4.3.2应急监测
4.3.3安全防护
4.3.4医疗救护
4.3.5饮水安全
4.3.6食品安全
4.4应急结束
4.5后期工作
4.6调查与评估
4.7信息发布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5.2人力资源保障
5.3通信信息保障
5.4装备保障
5.5技术保障
5.6医疗保障
5.7现场保障
6.宣传教育和演练
6.1宣传教育
6.2演练
7.善后处理
7.1恢复重建
7.2保险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本预案由地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响应程序,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迅速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突发环境事件及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活动、社会行为或意外因素的影响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群众健康受到危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经济社会与群众财产遭受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水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噪声与振动危害事件、固体废弃物污染事件、农药与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辐射污染事件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件等。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结合地区实际,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不现级别、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环境事件五级。
1.3.1不现级别环境突发事件。凡无人员伤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现级别环境事件: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理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影响范围较小的;
(2)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
(3)因自然灾害而造成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事件;
(4)其它影响较小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1.3.2一般环境事件(IV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级行政区域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及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受到影响的;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重大环境事件(I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5特大环境事件(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要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活动,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哈密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较大级以上环境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处置中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
安全作为第一位的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保障措施,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水平。
1.5.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环境安全工作,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测与监控,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有效控制、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5.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地委、行署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列入自治区、地区重点污染源和环境安全监控的单位,由地区环保局实施应急管理,其他单位由县市环保局负责应急管理;重大、特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由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县市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1.5.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强化应急反应机制和人力、物力、财力贮备;依靠科学,实现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应急能力。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实行统一指挥和调度,确保预警、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有效应对。预案中涉及的各职能部门应紧密团结、全力配合,确保突发事件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
1.6应急预案体系
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6.1哈密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6.2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6.3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监测应急预案;
1.6.4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监察应急预案;
1.6.5自治区、地区重点污染源和环境安全监控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6.6县市重点污染源和环境安全监控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6.7地区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指挥机构、办事工作机构、前线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组成。
2.1领导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本预案即刻启动,在地委、行署领导下,成立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置的全过程负总责。
总指挥:行署分管副专员
副总指挥:行署分管副秘书长
地区环保局局长
成员单位:地区公安局、发改委、水利局、民政局、卫生局、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气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署新闻办,哈密军分区,武警哈密内卫,中国移动哈密分公司、中国电信哈密分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
指挥部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协调组织向事发现场调集人员、物资和装备;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对环境事件进行处置,决定应急处置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向地委、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汇报环境事件及处置情况;负责向上级请求及向友邻地区或单位商请支援;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处理,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稳定社会秩序、安抚民众情绪,适时发布公告,将事件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2.2办事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地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地区环保局一名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环保局综合业务科(含办公室)、污染控制与环评总量科、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等科室及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办事机构职责: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指挥部领导指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指挥部领导指示和环境事件发展状态,向地委、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汇报环境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日报制度,保证通信网络畅通。
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调处组、应急监测组、宣传报道组、专家组,分别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902—2263386。
2.2.1综合协调组
组长由指挥部指定,人员由地区环保局综合业务科人员及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综合协调组负责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及应对处置情况等各类信息;负责做好与地委、行署和自治区环保厅及县市政府沟通、协调;做好人员、车辆、物资和装备的调度工作;负责为环境事件处理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做好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应急调处组
组长由指挥部指定,人员由地区环保局有关科室及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应急调处组负责落实重大防护措施,严格现场保护,实施现场污染控制和消除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及处置过程进行监察,负责对突发事件发生原因、损失等进行分析和统计。
2.2.3应急监测组
组长由指挥部指定,人员由地区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及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应急监测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监测,确定污染物成份、浓度及污染区域范围,为应急处置全过程提供主要污染物的定性、定量报告及相应扩散模式等科学依据;提出应急处置的建议方案。
2.2.4宣传报道组
组长由行署新闻办负责同志担任,人员从地区文广新局,哈密日报社,中国电信哈密分公司、中国移动哈密分公司等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领导环境突发事件相关宣传报道工作,进行权威信息发布。信息的编报(刊发)要严格审批,统一口径,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2.3前线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应急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2.4专家组
由地区环保局污染控制与环评总量科负责组建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环保、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撑。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中主要污染物的毒性及消解处理方法,根据污染现状科学研判污染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必要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预测与预警
地区环保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环保举报受理、环境监测部门日常环境监测、环境监察部门日常监督监察、工业企业污染物申报、生产装置异常报告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等情况及相关部门情况通报等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对比,及时发现污染隐患,加大防控力度,加强预测预警。
3.1预警
地区环保局环境监控指挥中心在得到可能发生污染事件信息后,应组织力量对信息认真进行研判,必要时编发预警信息,经局领导审核后,迅速报地委、行署(地区应急办,下同),并通报地区各相关部门。同时向环境监察支队及环境监测站发出出警指令,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监测、核查。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出现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测分析以及事故认定标准,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地区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地区、县市环保部门发布。对可能出现特大、重大、较大污染事件的预警,由地区环保局分别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预警,并将预警信息迅速上报地委、行署及向相关部门发布Ⅰ级、Ⅱ级或Ⅲ级预警信息公告。地区应急办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并通知成员单位及所涉及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对可能出现一般污染事件和不现级别环境事件的预警,由地区环保局启动IV级预警,并将预警信息上报地委、行署。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工作,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以便迅速有效进行应急处置,地区环保局做好人力、物力支持准备。
预警级别按照污染事件发展趋势可随时升级或降级。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地区环保部门接到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含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向地委、行署(地区应急办,下同)报告,地区环保部门同时向自治区环保厅报告。地区行署按规定时限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较大和一般污染事件(包括不现级别环境事件)发生或预警,县市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接报并核实情况后,应迅速按程序逐级上报地委、行署和地区环保部门。
环境事件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必须上报,较大和一般污染事件(包括不现级别环境事件)发生后1.5小时内必须报告。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直接派人等方式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人员受害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查清较为详细的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确报一般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先期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也称阶段性报告,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每次采取较大的应急措施一段时间后(或事件出现较大变化)应立即上报有关情况。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应急处置的措施、过程和效果,事件即时存在的潜在或间接危险、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部门(单位)和工作内容等。必要时上报由权威(技术)部门出具的有关危害与损失证明文件。
如果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扩大并波及到区域外时,立即将情况和预测预警信息报地委、行署,由地区行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向波及地区(州、市)通告。
如果环境事件涉及外事工作,迅速将涉外情况上报地委、行署,由地区行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按上级指示要求启动有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2应急响应
4.2.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应急指挥机构级别和相应职责。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大环境事件(Ⅰ级)时,地区行署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有关预案后,在自治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拟订具体应急方案,调集应急处置力量,组建前线指挥部赶赴事发现场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同时通知各相关应急部门及其他后援力量做好响应准备。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由自治区指挥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向国家环保部请求支援。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环境事件(II级)时,地区行署立即启动本预案,并迅速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指挥部拟订应急救援方案,下达任务,调动各方力量,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报请自治区给予支援。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环境事件(Ⅲ级)时,地区行署启动本预案,在事发现场设立前线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必要时报请自治区给予支援。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和不现级别环境事件时,由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有关预案,统一协调指挥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视情在事发现场设立前线指挥部,靠前指挥,把事件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必要时报请地区环保局给予支援。
4.2.2扩大应急
当由地区统一指挥处置的环境事件有进一步扩大、发展趋势,或因其次生、衍生事件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向地委、行署报告,由地委、行署决定启动其他应急预案,或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4.3应急措施
4.3.1污染调查与控制
(1)当有环境预警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调处组、专家组等工作组迅速到达现场,勘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等情况,分析污染趋势、事件类型,做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提出污染警告和预警分级判断,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采取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有力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4)现场应急力量不足时,指挥部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5)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
4.3.2应急监测
(1)应急监测组根据指挥部指令组织监测人员迅速到达现场。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气象和地域特点,预测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对可能产生污染的项目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3)随着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4.3.3安全防护
4.3.3.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落实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制度和程序。
4.3.3.2事发地群众安全防护
(1)公安和环保部门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维护现场程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进入受污染区域。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3.4医疗救护
当污染引起人员中毒时,由卫生部门协调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赶赴事发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抢救中毒人员,最大限度避免(减少)人员伤亡。
4.3.5饮水安全
当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影响到饮用水供应时,由住建和水利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控。备用水源不足时,立即组织调水,确保饮用水供应。
4.3.6食品安全
当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受到污染时,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加强监测、监控,严格控制受污染食品进入流通领域,防止发生误食受污染食品引起中毒事件;地区发改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确保食品、物资的供应。
4.4应急结束
经应急监测组连续跟踪监测,环境污染已消除或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质指标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根据专家组意见,由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4.5后期工作
4.5.1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及监测情况,组织事件应急处置后援力量开展现场善后工作,消除污染隐患,同时环境监测部门继续密切跟踪监测,环境监察部门对现场进行管护。
4.5.2根据现场调查及技术支撑部门的意见,对事件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予以解决。
4.5.3根据事件认定结论,区分不同责任,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处理。
4.6调查与评估
环保部门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
应急调处组根据现场处置情况,经评估分析形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对报告。
环境监测组根据监测情况,经评估分析形成监测分析报告。
专家组根据专家成员对事件的调查结论及监测意见,形成污染事件认定报告。
以上三份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形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报告报指挥部,经审定后,按程序上报地委、行署及自治区环保局。
4.7信息发布
4.7.1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7.2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导工作。宣传报道组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通过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适时在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客观公正发布经审核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经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5.2人力资源保障
地区环保部门和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建设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处置经验丰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力量;地区相关部门对区域内中小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地区、县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人力资源库。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和监测等应急处置任务。
5.3通信信息保障
地区环保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指挥体系。各级环境部门加强应急指挥系统建设,配备必要的有线和无线通讯装备,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及现场各工作组通讯联络畅通。
5.4装备保障
地区环保部门在充分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强危化品检验、鉴定、监测设备现代化建设,增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能力。加强应急物资和自身防护装备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5.5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体系,组建专家组,确保在环境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决策指挥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处置后续支援。
5.6医疗保障
地区卫生部门针对环境突发事件特点建立相应的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加强先进医疗设备等硬件建设,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5.7现场保障
5.7.1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群众宣传教育,稳定群众情绪。同时做好人员疏散和伤病员救治等方面的工作。
5.7.2地区公安局制定并实施布控方案和具体应急措施,在警力、装备等方面全力满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公安交警部门加强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道路畅通。
5.7.3相关企事业单位为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技术、物资和人力保障。
5.8专用车辆和应急装备
环保部门应配备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专用车辆各1辆,数码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各1部,同时应常备防化服及相关器具、便携式采样器具、精确应急分析仪器等装备。
6.宣传教育和演练
6.1宣传教育
地区各级环保部门应结合全民环境素质教育,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工作,重点加强环境污染事件安全教育和防护知识宣传,普及环境污染预防常识,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特别是在中、小学校内组织开展环保知识专项教育活动,促进环保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家庭。同时,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行业内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学习,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
6.2演练
地区环保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内容开展应急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7.善后处理
7.1恢复重建
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地区各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受灾区域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污染区域生态恢复建议,制定相应方案并组织实施。
7.2保险
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应当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地区环保局牵头制订,报地区行署批准后实施。
地区环保局根据应急演练评估结果或其他情况变化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地区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支持预案,报地区应急办备案。
8.2本预案由地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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