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地区种子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1〕22 号
颁布日期:2011-03-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关于加强地区种子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加强地区种子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地区种子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种子市场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护农牧民切身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加大种子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强化种子市场跟踪监督管理,建立种子市场管理长效机制,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牧民切身利益。

二、目标任务

将地区范围内所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纳入跟踪监管范围,通过开展日常监督、集中整顿及交叉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种子管理人员执法水平,提高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守法自觉性,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避免发生坑农害农、假冒伪劣种子案件。同时,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健全良种繁育体系,增强优质良种供给能力。力争2015年,地区农作物良种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逐步形成数量充足、质量优良、供求平衡的种子供应新局面,确保地区农业生产健康稳定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整顿规范种子生产秩序

1.严把种子生产单位资质关。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对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种子生产单位,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对生产杂交种子、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种子生产单位,种子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农业厅审批后方可进行生产;对申请生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品种或者转让品种的,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授权生产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拟定销往区外或接受区外生产单位委托生产的种子,应当是国家或相关省、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品种,未经审(认)定的品种不容许生产。

2.规范种子生产合同,提高履约率。种子生产单位要与种子生产基地农户签定种子生产合同,签约双方要严格履行生产合同规定的内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合同兑现情况进行监管,提高履约率。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加强种子生产监管。种子生产单位要将当年种子生产计划报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经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对亲本进行检验、认证后,方可在划定区域进行制种。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种子生产单位建立生产档案,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对本地加工企业种子质量进行抽检。

(二)整顿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

1.加强种子经营资格管理。地区工商部门要抓好种子经营单位资格审查、非法经营种子单位和个人的依法取缔等工作。种子经营单位在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对凡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有种子销售委托书或虽有委托书但经营内容与委托内容不符的,一律视为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对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种子的,由地区工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2.加强种子销售管理。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种子销售程序,建立农作物种子销售档案,使用正规发票,据实填写销售去向,严禁超越许可证规定经营、销售种子。对不按种子销售程序经营种子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3.加强种子经营管理。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超出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调运种子时,须具有种子质量检验证明和植物检疫证明,且所调运种子品种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审定的品种,未经审定的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推广。对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本地未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须报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区域进行试验、示范成功后方可经营。对凡未经试验、未经检验和无质量检疫合格证的“三无”种子不得在地区范围内经营;对凡以往在哈密经营种子出现过不良问题的经营单位不得在地区范围内经营种子;对各类杂交种子,需经过试验和相关部门鉴定并有一定储量的方可经营,确保种子质量安全。

4.加强种子广告审批管理。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地区范围内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种子广告信息宣传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所在地同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广播电视等媒体方可予以发布。

5.抓好种子案件举报监督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16”投诉举报电话作用,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对群众的举报、投诉要及时核实并查处。

6.抓好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与审(认)定工作。经营单位和个人引进新品种后,要以书面形式向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种子来源、品种名称、数量、特征特性等情况并登记备案。对引进的新品种,在自行试验的同时,及时申报参加自治区组织的试验,加快新引进品种的审(认)定步伐;对于应当审(认)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认)定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7.抓好种子抽查检测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扩大种子抽查范围,加大抽检频率,定期不定期对市场销售的种子进行抽查,对批量较大的种子还要进行复检。对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可抽取有代表性样品送种子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防止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二是在种子销售旺季,要固定专班专人,采取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未审先推、种子质量、种子包装、种子标签、种子经营档案、销售发票等。三是对重点乡(镇)、村组要开展巡回检查,将打假主战场延伸至田间地头。对种子经营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

8.抓好种子价格监管工作。地区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价格监管职能,重点监管种子经营中的批零差价,做到明码标价,并坚决打击哄抬种子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确保价格稳定。

(三)培育建立现代种业体系

1.抓品种。充分利用地区现有种质资源和科研力量,抓好良种选育和引进工作以及常规品种的提纯复壮,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种优势。

2.创品牌。鼓励有实力的种子经营单位通过技术创新和新技术引进,不断提高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和服务质量,形成特色品牌优势。

3.重引导。鼓励和引导中小型经营企业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形式进行经营创新,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逐渐形成资金和技术力量雄厚、市场信誉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实施品牌经营的大企业主导种子市场的格局。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种子是一种特殊的农用商品,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种子市场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种子市场管理工作。农业、公安、工商、价格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要加强执法协作,对违法经营、坑农害农的假冒伪劣农作物种子案件,按照农资打假“五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三)严格执法,完善制度。要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不法分子和经营中的欺诈行为,端掉一批制假售假的黑窝点,取缔一批无证经营和严重违法违纪经营者,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制售伪劣种子的“黑名单”,扶持一批为农民服务的守法经营者。同时,建立、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使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四)加大投入,强化监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种子市场管理的投入,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重点用于种子市场的监管、质量检验检测以及投诉举报奖励,并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工作,保证地区农业安全生产。同时,要加强县(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建设,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保证经费,确保监管到位。

(五)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农民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查找种子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符合实际、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同时,开展种子市场管理工作“回头看”,查找问题,及时整改,堵塞漏洞,巩固成果,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六)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种子打假打劣、市场治理整顿行动的重大意义,普及种子法律知识,提高种子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和种子使用者识假辩假能力,推介守法诚信种子企业和放心良种,及时曝光假劣种子案件,营造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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