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和行办发〔2011〕4号
颁布日期:2011-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行办发〔201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和各单位,驻和有关部队、群众团体: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58号)精神,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现将《和田地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和田地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方案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督促企业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1、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关于隐患排查治理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地税局负责)

2、落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安监局、经贸委、交通局、建设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费用必须列入工程造价总预算,单独报价,分期足额支付,由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建设局、经贸委、交通局、水利局及铁路、民航等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加强对企业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2、依法关闭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3、加强对招商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投资主体和派驻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招商局牵头,经贸委、安监局、国资委配合)

4、加强企业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建设,提高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火灾防控能力。(消防局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四)监督企业及时排查治理隐患。

督促企业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标准、事故隐患报告和统计分析、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评级等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五)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1、监督非煤矿山建立落实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发生事故而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安监局负责)

2、督促煤矿落实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制度,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经贸委负责)

(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1、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安监局、经贸委、质监局、建设局、消防局分工负责)

2、监督企业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再教育制度,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后上岗。(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3、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4、监督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工会配合)

(七)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落实信贷、保险、技改财政资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约束机制。(和田银监分局牵头,经贸委、安监局、国资委、财险公司等相关部门配合)

2、力争到2013年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储存企业、煤矿和小型以上(不含小型)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以上,小型非煤矿山企业达到五级以上。(经贸委、建设局、安监局分工负责)

二、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1、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2、督促企业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对重要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设施装置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要定期检测检验。因不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罚。(质监局、安监局分工负责)

(二)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先进实用技术装备推广。

1、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科技局牵头,安监局、经贸委配合)

2、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发改委牵头,安监局、经贸委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3、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检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煤矿要在2013年底完成。(经贸委负责)

4、指导、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制定和实施技术装备标准,安装检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争取2013年底完成。露天矿山采取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力争2013年底完成。(安监局负责)

5、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没有自动控制系统的,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技术改造。(经贸委、安监局分工负责)

6、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监控制度和措施,尽快完成自治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安监局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7、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和班线客车、校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安全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2012年底前建成地区公安、安监、交通运输部门统一管理的地区、县市和企业三级动态监控系统。(交通局牵头,公安局、安监局、运管总站配合)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1、加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及时向行署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安监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2、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建设局、交通局、工商局及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3、严格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每年挂牌督办一批重大事故隐患,跟踪检查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对挂牌督办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完毕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的上限对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加强地县乡三级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编制。执法队伍人数:地区5-8人,县市4-7人;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安全生产监管专干,监管任务重的应当设立安监站。(编办、安监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

1、研究制定安全诚信评价标准,积极倡导、培育企业安全诚信意识,大力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安监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2、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经贸委、安监局、交通局、建设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3、将安全标准化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信用污点”企业在贷款、融资、担保、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限制。(发改委牵头,经贸委、国资委、和田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4、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核准审批,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做到“三同时”的,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发改委、经贸委牵头,安监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5、严格督促落实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建设局负责)

四、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系统

(一)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补充完善各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完善相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做好预案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

1、加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2011年年底前完成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2012年年底前完成县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编办、安监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2、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资金投入机制和补偿、激励等相关制度。(财政局牵头,安监局配合)

3、建立和完善应对因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报、预警、预防和救援机制,加强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及时掌握重特大险情信息和情况,发出预警通知,为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处置事故灾难提供保障。(安监局牵头,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消防局、行署应急办及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39、核实登记社会资源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安监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40、落实专项资金,储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标准,加快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建设,做好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规划、布局和实施工作。(安监局牵头,消防局、行署应急办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五、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落实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督促企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

1、各县市人民政府在进行产业布局、重大经济技术决策时要进行安全评估。(发改委、安监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2、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贯彻执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经贸委、交通局、建设局、安监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1、规范安全生产评价、技术咨询、安全培训、检测检验、技术改造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经贸委、质监局、安监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2、推进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建设,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安监局牵头,工商局配合)

六、加强政策引导

(一)支持提升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1、对安全生产科研予以支持,推进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局牵头,安监局配合)

2、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设备设施、个体防护装备、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等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经贸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二)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1、每年根据相关规定安排一定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各县市人民政府)

2、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扶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建设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和企业落实配套资金。(财政局牵头,经贸委、安监局配合)

3、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财政局牵头,交通局、公安局、寿险公司、财险公司配合)

4、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监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寿险公司、财险公司配合)

(三)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执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安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1、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安全生产专业人才。通过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职业学校逐年扩大化工、采矿、矿山机电、地质、通风、安全、劳动卫生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教育局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配合)

2、将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农民工教育培训体系,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工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素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安监局配合)

七、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1、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主要任务。(发改委牵头,安监局配合)

2、把安全生产规划纳入专项规划体系。(发改委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3、各行业制定发展规划时,要把本行业的安全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4、把安全生产事故、死亡、受伤、经济损失四项指标纳入年度统计公报。(统计局牵头,安监局、公安局、农机局、消防支队、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经贸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发改委牵头,经贸委、国资委、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八、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创建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统一部署,同步推进。(绩效考核办牵头,综治办、文明办、安监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2、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安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1、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员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安监局牵头,检察分院、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局、公安局、经贸委、工会及各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国资委、工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1、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告。(安监局牵头,检察分院、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局、公安局、经贸委、工会及各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和审批、银行贷款。(发改委牵头,经贸委、工商局、和田银监分局、安监局配合)

(四)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所辖区域内的未依法经安全生产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对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局、安监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实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指导、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依法严格查处事故。事故查处结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安监局、监察局牵头,检察分院、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工会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1、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鼓励职工和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曝光。(广电局、工会、安监局、和田日报社、和田信息网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2、对群众举报、舆论反映的安全生产客观问题深查原因,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整改。(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33号)要求,按照此分工实施方案,制定本部门、本行业落实相关重点工作的实施细则。地区安监局负责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实施方案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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