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塔行办发[2011]30号
颁布日期:2011-04-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1]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管发[2011]11号)精神,今年5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将组织开展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重点考核“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降耗工作组织领导建设、宣传培训工作以及能耗统计、节能改造、技术推广等内容。请各县(市)认真梳理“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对照《“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表》要求,扎实做好自评总结,并将自评报告于4月20日前报行署办公室。

联系人:尹兰萍0901—6222247

附件:“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表

附件下载:/uploadfile/201107/14/1828244953.doc

二О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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