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中低产林改造的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中低产林改造的意见
|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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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7-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中低产林改造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中低产林改造工作,规范实施中低产林改造,实现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有机结合,现就进一步规范实施中低产林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实施中低产林改造是当前林业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中低产林改造成效明显。经过试点和全面启动实施,全市中低产林改造取得初步成效。2010年全市完成改造任务18万亩,建设了以桤木、西南桦、秃杉为主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和以核桃、红花油茶为主的特色经济林基地,提升了今后林地的产出水平。通过对现有林分结构的优化调整改造,调动了林农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加快了森林资源培育和林产业发展步伐,为提高林业经济效益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中低产林改造亟待规范。当前我市在实施中低产林改造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中低产林改造设计不够科学合理;二是少数地方没有处理好中低产林改造与生态保护建设的关系,简单地采取皆伐改造方式,对局部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三是少数乡(镇)改造的林种树种选择不适宜,影响到改造的成效;四是林业主管部门对中低产林改造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进一步规范实施中低产林改造意义重大。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在森林经营中,要按照遵循自然规律、优化结构、综合利用、提高质量的要求,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需求,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途径,特别是森林在保山发展生态旅游和保护生态环境中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为此,在实施中低产林改造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实施,采用和选择符合保山实际的改造方式来加以推进,使中低产林改造既符合生态建设和林产业发展的需要,也符合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持续增加农民收入。
二、规范实施中低产林改造
(一)把握好中低产林改造的基本原则。中低产林改造要坚持“生态优先、分类指导、依法依规”的基本原则,确保改造规范有序。权属属于个体的林地改造,由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村组签署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属属于集体经营的林地改造,须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经集体民主决策同意后,村组签署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林地的改造由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林地不得进行改造。实施中低产林改造,必须由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组织进行规划设计,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后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在实施方式上,要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地采取采伐更新、树种更替、森林抚育、复壮改造、综合改造、补植补造、封山育林、改善林分结构等多种方式进行改造,切忌简单省事、搞“一刀切”,片面采取皆伐改造。要认真研究森林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功能,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改造方式。
(二)把握好中低产林改造的适用范围。各县(区)要认真做好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和中低产林改造等规划的衔接,进一步明确实施中低产林改造的区域、范围和标准。自然保护区、原始天然林、特殊灌木林、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生物多样性敏感区域、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不得纳入改造范围;严格控制风景旅游名胜区、城市面山、重点交通沿线、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以及生态公益林等区域进行中高强度的改造。
(三)严格把握改造方式、皆伐面积和采伐强度。各县(区)在实施省级安排的采伐更新改造类型时,应严格控制皆伐改造,重点考虑以间伐或择伐方式进行,使改造后林分郁闭度保持在0.3—0.4左右,既达到改造目的,又不产生大的采伐迹地,并保留好目的树种和森林景观。皆伐改造方式要严格控制,只能在限制改造区之外的商品林进行,改造面积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森林采伐作业规程》规定以下。采伐强度按照改造类型来控制,森林抚育类型应根据林分密度及林龄等因子综合确定,采伐林木株数一般控制在15%—50%,采伐蓄积控制在15%—40%;树种更替类型采伐林木株数控制在30%—60%,采伐蓄积控制在60%以下;综合改造类型采伐蓄积不超过30%。
三、优化改造方式
根据各县(区)森林资源状况及生态保护、森林景观等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分类实施意见如下:
(一)腾冲县
1.特点:森林资源丰富,以生物多样性、森林景观资源为基础,充分发展生态旅游产业。
2.禁止改造区域: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
3.不得进行皆伐改造区域:除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工业原料林基地以及北部重点林区(包括猴桥、中和、荷花、固东、滇滩、明光、界头等乡(镇)及其辖区内的国有林场等)外,其他区域均不得进行皆伐改造。但北部重点林区内的乡(镇)、村寨面山,公路、水库周边,龙川江、大盈江、槟榔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村寨保护林、水源林,风景旅游区及其公路周边的森林均不得皆伐。
4.改造方式:以树种更替、森林抚育、复壮改造和改善林分状况等四种方式为主,辅以其他改造方式。
(二)隆阳区
1.特点:森林资源总量相对不足,森林覆盖率和林分质量不高,石漠化情况突出,地处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2.禁止改造区域: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石漠化严重区域。
3.不得进行皆伐改造区域:城市面山和重点坝子及乡(镇)周边;怒江、澜沧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第一层山脊以内,大中型水库第一层山脊以内,小型水库150米以内区域;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150米范围或面山第一层山脊以内区域;风景旅游区周边;坡度大于35°的森林;村寨保护林、水源林;森林覆盖率低于30%的乡(镇)以及石漠化严重区域。
4.改造方式:以树种更替、森林抚育、复壮改造、改善林分状况和综合改造等五种方式为主,辅以其他改造方式。
(三)施甸县
1.特点:森林资源总量不足,林分质量不高,森林覆盖率低,石漠化情况突出。
2.禁止改造区域:石漠化严重区域。
3.不得进行皆伐改造区域:施甸坝子周边面山,各乡(镇)周边,善洲林场及其周边;各类水库周边150米以内或第一层山脊以内区域;国道、省道、县乡道两侧150米以内或面山第一层山脊以内区域;风景旅游区周边;坡度大于35°的森林;村寨保护林、水源林;怒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第一层山脊以内区域;森林覆盖率低于30%的乡(镇)以及石漠化严重区域。
4.改造方式:以树种更替、森林抚育、改善林分状况和综合改造等四种方式为主,辅以其他改造方式。
(四)龙陵县
1.特点:森林覆盖率较高,林分质量一般,局部区域土壤沙化现象突出,易发生滑坡泥石流。
2.禁止改造区域:小黑山自然保护区,土壤瘠薄沙化严重、山体滑坡严重区域。
3.不得进行皆伐改造区域:城市面山,重点坝子和各乡(镇)周边;各类水库周边150米以内或第一层山脊以内区域;高速公路、国道两侧200米和省道、县乡道两侧100米范围或第一层山脊以内区域;坡度大于35°的森林;村寨保护林、水源林;怒江、龙川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第一层山脊以内森林;森林覆盖率低于30%的乡(镇)。
4.改造方式:以采伐更新、树种更替、森林抚育、改善林分状况和综合改造等五种方式为主,辅以其他改造方式。
(五)昌宁县
1.特点:森林资源总量和林分质量一般,森林覆盖率相对较高。
2.禁止改造区域:天堂自然保护区。
3.不得进行皆伐改造区域:城市面山,重点坝子和各乡(镇)周边;各类水库周边150米以内或第一层山脊以内区域;省道、县乡道两侧150米或第一层山脊以内区域;坡度大于35°的森林;村寨保护林、水源林;怒江、澜沧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第一层山脊以内森林;森林覆盖率低于30%的乡(镇)。
4.改造方式:以采伐更新、树种更替、森林抚育、改善林分状况和综合改造等五种方式为主,辅以其他改造方式。
四、加强领导和强化监管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低产林改造工作的领导,将中低产林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调整充实中低产林改造领导小组,实行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中低产林改造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和林业部门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县(区)中低产林改造的实施工作。要加强对中低产林改造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研究,制定检查验收和奖惩管理办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职责,落实措施。今后在中低产林改造中如出现违法违规和渎职失职行为,将严肃追究县(区)政府和林业局相关领导的具体责任。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方案,进一步完善中低产林改造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技术规程,加强对县(区)的监督管理;县(区)和乡(镇)林业部门要强化组织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加强中低产林调查评价、施工设计、查验审批、采伐监督、种苗准备、更新造林等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政策水平,依法依规推进中低产林改造工作。
(二)加大中低产林改造的工作力度。各县(区)要加强对中低产林改造方式以及改造林种树种的研究,使改造范围、改造方式和技术措施既符合国家政策及规范,又符合当地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要认真总结中低产林改造中的经验,深刻分析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借鉴外地生态建设好的做法,选择适宜的改造模式,因地制宜地配植林种树种,更好地发挥改造效益。要通过优化结构,有针对性地改善不合理的林分状况,提升林业生态效益和产业效益。对于生态脆弱、水资源贫乏的地区,要有计划地更换树种,选择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强的树种,增强防护功能,改善生态环境。对处于旅游景区及其线路附近、具有景观作用的区域,要研究配置与景观要求相适应的树种,不断提高森林景观质量,促进生态旅游的发展。总之,要切实处理好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中低产林改造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强化中低产林改造的监管。各县(区)要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操作规程,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中低产林改造规范有序推进。要严格按照申请、审查、规划、审批、实施、验收等程序规范操作。县(区)、乡(镇)、村组要按照规定权限认真履职,严格审查。中低产林改造涉及采伐林木的,要严格实行林木凭证采伐制度,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并严格控制皆伐方式采伐。认真落实伐前设计审批、伐中监督检查、伐后检查验收制度,严格监督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县(区)林业局及乡(镇)林业站要派出管理人员深入改造地块全面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指导、监督工作日志,发现违规操作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作出停止改造作业、限期整改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以确保中低产林改造有序进行,预防和避免乱砍滥伐、林地流失以及生态环境破坏等违法事件发生,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监管不力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严格中低产林改造更新管理,按照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开展更新造林和经营管护,认真抓好种苗、林地清理、整地、栽植、抚育和管护等改造更新环节的质量,确保在改造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改造任务结束后,县(区)林业局要组织自查,市林业局组织复查,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对各级政府考核奖惩的依据。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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