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文政办发〔2012〕64号
颁布日期:2012-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文件的通知

文政办发〔2012〕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州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州级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州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

二、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州级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代理机构代理的州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方式和采购总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三、对州级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或因采购任务紧急或因涉及国家机密按程序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自行组织采购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也必须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并邀请相关监督部门参与监督。

各县(市)可根据本县(市)的实际情况,对目录的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但不得对采购目录项目进行增减。各县(市)将调整情况报州财政局后,由州财政局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县(市)对代理机构代理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其他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相关问题,由各县(市)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县(市)实际确定。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云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编号

品目名称

备注

A1

货物类

A11

交通运输设备

A1101

公务用机动车辆

包括轿车、越野车、大客车、面包车等。

A1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1201

计算机

包括台式机和便携式。

A1202

打印机

A1203

复印机

A1204

文印设备

包括速印机、胶印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等。

A1205

传真机

A1206

扫描仪

A1207

碎纸机

A1208

网络设备

包括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存储设备、测试设备、监控设备、安全产品、应用加速器等。

A1209

计算机通用软件

可从市场直接购买而不需专门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等。

A1210

多功能一体机

A1211

投影仪

A13

一般设备

A1301

电视机

A1302

电冰箱

A1303

电话机

A1304

吸尘器

A1305

空气调节设备

A1306

供水设备

包括供水锅炉、饮水机等。

A1307

电梯

A1308

摄影、摄像设备

A1309

办公家具

A1310

通讯和监测设备

警用项目除外。

A1311

监控设备

警用项目除外。

A1312

发电、变电、配电设备

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设备及后备电源。

A1313

档案设备

A1314

移动存储设备

A1315

会议音视频系统

A2

服务类

A21

会议服务

A22

银行代理服务

包括国库支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政府性债务等银行代理服务。

A23

公务用车定点加油

A24

公务人员出差定点机票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编号

品目名称

备注

B1

货物类

B101

救灾物资

B102

防汛物资

B103

抗旱物资

B104

农用物资和设备

包括农业机械设备等。

B105

储备物资

B106

医疗设备和器械

B107

计划生育设备

B1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B109

警用设备和用品

B110

专用教学设备

B111

广播电视专用设备

A112

文化设备及资料

包括影像、电子影音资料和播放设备等。

B113

文艺设备

B114

体育设备

B115

税务专用物资装备

B116

试验及检验监测设备

B117

检察诉讼设备

B118

法庭内部装备

B119

地震专用仪器设备

B120

水利专用仪器设备

B121

测绘测量专业仪器设备

B122

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B123

质检专用仪器设备

B124

港口设备

B125

服装服饰

B126

特种车辆

指事先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的监测、消防、医疗和电视转播车、环卫车、工程车辆等专业工作的。

B127

环保设施和设备

B128

消防设备

B129

疫苗

包括人疾控疫苗和动物疾控疫苗。

B130

公益性药品及有关耗材

财政资金支付的公益性药品及有关耗材。

B131

印刷品

包括教材、图书、宣传资料等。

B2

工程类

B201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B202

建筑物的新扩改建和安装项目

B203

建筑物的修缮和装饰项目

B204

园林绿化工程

B3

服务类

B301

部门或系统专用软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推广、运行维护

包括信息网络服务。

B302

财政资金支付的保险

包括机动车辆、意外伤害校方责任、森林火灾财产损失、种植业(含粮食、烟叶、天然橡胶、热带水果、咖啡、甘蔗等特色农作物)、养殖业(含能繁母猪、大牲畜及其他养殖业)及农房等保险。

B303

社会中介服务

包括会计、咨询、评估、工程造价、工程监理、法律服务、公证服务、项目管理等。

B304

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B305

文艺活动

包括文艺下乡、文艺演出等。

B306

教育培训

包括会议室、教室租用及食宿饭店等。

B307

出版发行

B308

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包括保安、保洁、园艺管护等

B309

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

三、分散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项目,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自行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公开招标限额为货物和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工程类200万元以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以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

各州(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本目录的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但不得对采购目录项目进行增减,并将调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四)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实施日常采购时,限额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其中,财政资金支付保费的保险项目,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新修订的《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以及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双资格)中介机构代理及服务。

(三)分散采购项目,由部门自行组织,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各地、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按照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包括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六、特殊采购

(一)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上级政府或同级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急需采购的专用设备、物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后,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中央各部委统一招标确定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驻州(市)的预算单位,原则上应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从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出发,纳入属地管理。

七、本目录的修订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由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八、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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