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餐饮服务业专项消费评价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业专项消费评价活动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浙工商消〔2009〕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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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业专项消费评价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
为落实《“牵手消费爱国行”消费评价活动实施意见》,倡导“健康饮食、文明消费”的新消费理念,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营造安全、满意、和谐的餐饮消费环境,促进餐饮消费业发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餐饮服务业专项消费评价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用特别时期的特别助动、特别维权来践行科学发展观,发挥工商和消保委职能,提振消费信心,引导消费,改善餐饮消费环境,促进餐饮业发展。通过活动,促使餐饮业经营者转变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产品质量,自觉废除不公平的商业惯例;提高消费者的自觉性,引导广大消费者自觉抵制餐饮服务业不公平惯例;形成注重餐饮消费者权利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鼓励消费,促进消费。
二、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检查调查阶段,开展对餐饮服务业专项消费维权执法检查行动及消费体验活动,发现餐饮服务业存在的各类侵权行为惯例。时间:2009年2月中旬。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立足工商职责,从维护餐饮服务业良好消费秩序,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出发,重点对县城以上较大规模的餐饮企业(含饭店、宾馆、酒店)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1、证照是否齐全;2、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如服务过程中提供假冒烟酒、对菜肴的原料或产地作虚假陈述、短斤缺两或将包装物重量计入商品净重等;3、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如是否收取酒水供应商的进场费等;4、是否存在不公平惯例、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如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店堂告示、限制消费或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或提供服务过程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5、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的行为,如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服务环境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各级消保委要同步组织开展消费调查活动,揭露餐饮服务业存在的限制自带酒水消费等不公平惯例。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开展网上调查等形式,重点调查餐饮服务业存在的不公平惯例的表现形式和危害性。了解消费者对破除不公平惯例的意见和建议,以全面、真实的调查数据,形成消费调查报告。
检查和调查的结果各市在2月20日前上报省工商局、省消保委。
第二阶段:整改教育阶段,餐饮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整改指导等活动,通过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认识到不公平惯例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和对餐饮消费业发展的危害,自觉废除已存在的不公平惯例。时间要求:2009年2月下旬。
各地工商部门要组织开展对餐饮业经营业主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其自觉改正错误,废除不公平商业惯例。同时针对执法检查和消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工商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处。
省消保委在各地执法检查和专项消费调查的基础上,针对餐饮业存在的,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专家及消费者代表,组织召开专题认证会、座谈会,就消费调查中反映出的问题听取社会各界的观点和意见,并对这些行为进行公开点评。对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的不合理限制规定或不公平惯例,由当地消保委发出书面劝诫和整改建议,要求经营者改正。
第三阶段:表彰先进阶段,根据监督检查、体验评价和整改情况,对表现优秀的餐饮企业进行表彰,从而鼓励先进,为扩大内需和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发挥引领作用。时间要求:3月上旬。
表彰分省市两级,分别由省消保委和各市消保委(消协)的名义进行。省消保委将表彰“全省餐饮业消费体验百家优质服务企业”(具体名额和条件另行文)。申报程序是:“全省餐饮业消费体验百家优质服务企业”由企业自行申报,由当地县(市、区)级工商局、消保委负责对申报企业的暗访、调查、核实,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并确定拟表彰名单及报市工商局、消保委审核,于3月10日前上报省消保委。省消保委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在“3·15”期间统一通报表彰。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活动是省工商局、省消保委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方针的一项具体举措,也是我省工商、消保委系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化解矛盾”精神又一重要举措拓展,是“牵手消费爱国行”系列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餐饮业存在的不公平惯例对餐饮业发展的危害,要看到破除不公平惯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要看到开展餐饮业消费评价对提升服务水平和商品质量,促进消费的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明确工作目标及重点,做到宣传实效并举,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专项活动方案。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地在活动中,要精心组织实施,务必取得实效。各地工商、消保委要明确分工,相互配合。要主动联系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取得他们的支持配合。要发动消费者,积极参与体验评价活动,要动员动员经营者积极地参与。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主动与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要通过媒体及时反映问题,表达消费者的呼声,形成社会舆论氛围,大力宣传表彰一批不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的餐饮企业,曝光一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做好点评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省工商局联系人:边宇阳,电话:0571—88388315;
省消保委联系人:张益平,电话(传真):0571-87023884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餐饮服务业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2.“餐饮业限制消费不公平行业惯例”消费体验表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相关附件
浙工商消[2009]6号附件1、2.doc
http://gsj.zj.gov.cn/zjaic/zfxxgk/xxgkml/zfyjywj/wj/xb/200902/t20090227_690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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