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浙环函〔2013〕484号
颁布日期:2013-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

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舟山、台州市人民政府,省农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浙江海事局:

《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划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宁波市和台州市要把象山港、三门湾和台州湾作为本区域污染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切实改善我省重要海湾生态环境质量。

附件: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1月13日

附件信息:

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doc

http://www.zjepb.gov.cn/root14/xxgk/zfwj/zhh/201311/P02013112763266324949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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