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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印发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浙环函〔2013〕484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
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舟山、台州市人民政府,省农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浙江海事局:
《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划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宁波市和台州市要把象山港、三门湾和台州湾作为本区域污染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切实改善我省重要海湾生态环境质量。
附件: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1月13日
附件信息:
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doc
http://www.zjepb.gov.cn/root14/xxgk/zfwj/zhh/201311/P02013112763266324949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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