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甬政办发〔2011〕2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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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224号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5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114号)等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2011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今年安置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条件
今年市本级的重点安置对象为:2011年春季退出现役服满本期规定年限选择转业的三期以上士官;在服现役期间被授予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评定为五至八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以及符合士官全程退役条件规定选择提前转业的三期以上士官。以上对象必须符合进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安置条件。
二、规范流程,认真做好重点安置对象的接收安置工作
2011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采取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的方式,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由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具体单位。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妥善安置好重点安置对象,确保重点安置对象8月底前能按时上岗。重点安置对象不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试用期、熟练期,其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岗位、同工种、同工龄职工确定。合同期间,接收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基本正常的,非安置对象本人原因,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各单位接收重点安置对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确保重点安置对象的各项社会关系得到接续。重点安置对象的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安置部门开出报到介绍信当月止),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社会保险投保年限。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的,应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三、加强领导,切实保障重点安置对象合法权益
各级各部门要从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军队和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将这项工作列入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安置任务和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坚决杜绝拒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现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克服困难、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人事、民政等部门要特别重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114号)精神,落实好“指令性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规定;对符合安置条件、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退伍安置部门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并纳入市财政预算。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54号)精神,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市退伍安置和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搭建就业平台、提供就业信息,通过举办各种形式退役士兵专场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的市场就业渠道。安置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政策宣传和沟通力度,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向,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投入到地方经济社会建设。
四、严肃纪律,确保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和工作纪律。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安置政策;对符合条件且本人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应取消其安置资格;对非组织原因逾期不领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可视作自动放弃安置资格。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按照安置任务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人员要严肃处理。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及时予以表彰,确保2011年度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2011年度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任务分配计划表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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