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区老旧房区域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区老旧房区域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绍政发〔2010〕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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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区老旧房区域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绍政发〔2010〕41号
为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优化城市环境面貌,提高中心城市品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精神,根据古城保护规划要求,现就市区成片的老旧房区域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从2010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古城保护规划片区以外区域的老旧房区域改造,使老旧房区域内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改造范围
按照《绍兴旧城“夹心层”改造(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区一期老旧房区域改造为渔化桥河沿(含断河头道路拓宽)、后观巷、富民坊、营桥河沿、原卫校西侧、祭坛后、高家弄、水沟营、劳动路九个地块,拆迁面积10余万平方米,规划总用地约11.2万平方米。
三、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依法拆迁。确定老旧房区域改造项目和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全体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科学规划,分批实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改造地块,对群众意愿强烈、条件成熟的地块集中实施改造,做到成熟一块、改造一块,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政府主导,财政资助。市区老旧房区域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同时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四)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四、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大市区老旧房区域改造的资金投入。根据市区改造区块实际情况,在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土地出让金中适当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市区老旧房区域改造,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二)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市区老旧房区域改造项目积极提供贷款,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和利率优惠上给予支持。
(三)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市区老旧房区域改造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区老旧房区域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新建安置小区的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五)对老旧房改造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公共资源单位的非住宅用房和用地,按照市政府土地收储政策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
(六)对老旧房区域改造项目的安置房用地供应优先安排,按划拨的供地方式供地,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房实行就近安置和异地建设相结合。
(七)完善补偿安置政策。市区老旧房区域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本地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
五、职责分工
建立“市领导联系协调,责任部门分块包干,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市领导按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分管(联系)的部门(单位)实施好老旧房区域改造的相关工作。
(一)市建设局负责政策的调研、业务指导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落实具体的实施业主单位,并提出年度建设计划。
(二)市发改委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土地收储,落实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的审批;市规划局负责协助做好老旧房区域改造项目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用地的规划选址工作。
(三)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会同建设、财政等部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为市区老旧房区域改造提供必要的信贷资金保障。
(四)电力、广电、水务、燃气、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要对市区老旧房区域改造给予积极支持,涉及的各类管线,由各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迁移和改造。
(五)税务、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区老旧房区域改造工作。
(六)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老旧房区域改造工作的宣传报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老旧房区域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合力,积极推进老旧房区域改造工作。
(三)加强监督考核。加强老旧房区域改造工作的巡查、督促工作,确保各相关单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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