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日本学术振兴会学术交流备忘录

颁布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日本学术振兴会文号:
颁布日期:1980-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日本学术振兴会学术交流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0年6月19日生效日期1980年6月19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日本学术振兴会(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科研人员的学术交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一、双方本着平等原则,努力促进人文社会科学全部领域的两国科研人员之间的交流。

二、双方为实施本备忘录,同意负担必要的经费及承办联系和调整工作。

第二条双方互派科学研究人员的目的在于:加强两国科研人员的联系,进行研究成果和情报等的交换活动,以及在对方国家从事学术研究。

第三条科研人员的交往,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类,人数和时间分别为:

一、短期:每年不得超过三百六十人日

二、长期:每年不得超过二十人月

第四条

一、双方各自选定派出的研究人员,派遣一方每年可向接受一方提出两次申请,并提供派出人员的有关情况。

二、接受一方收到派遣一方的申请后,应于两个月内向派遣一方做出答复。

三、派遣一方至少在派遣的科研人员启程两周前,将所乘航班、抵达时间和地点等必要的情报通知接受一方。

第五条依据本备忘录互派的科研人员的费用,按下列方法负担:

一、派遣一方负担两国首都之间的往返机票费;

二、接受一方负担在本国内的食、宿、交通和研究的公杂费。需要医疗时,根据接受一方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双方对于举办学术讨论会、共同研究的实施和学术情报的交换,同意另行协商。

第七条实施本备忘录过程中,双方就第三条的执行方法、第五条的经费负担,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八条

一、本备忘录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二、本备忘录如在期满前一年,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时,则将自动延长三年。

三、本备忘录终止时,正在执行中的计划应继续执行完毕。

四、本备忘录经双方协商,可随时进行修改。

本备忘录于一九八0年六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日本学术振兴会理事长

宦乡天城勋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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