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做好2007年政务公开总结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市教委关于做好2007年政务公开总结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 文号:上教委办〔2007〕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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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教委关于做好2007年政务公开总结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教委办〔2007〕20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教委各直属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07〕78号)要求,结合我委对政务(办事)公开工作的安排,现就2007年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总结、统计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本单位政务(办事)公开工作自查与总结
请各单位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系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2007〕8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教育系统政务(办事)公开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办〔2006〕98号)等文件精神,对照其中相关要求,对本单位政务(办事)公开、信息公开的年度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和自查。总结和自查应突出以下重点:落实上述有关文件精神的情况;本单位推行政务(办事)公开、信息公开的具体措施;办事公开的重点;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以及创新便民服务的举措等。请各单位在此基础上撰写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还应包括本单位推进政务(办事)公开工作中好的做法、新的经验和亮点,以及对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的设想、意见和建议。
二、完成本单位政务(办事)公开、信息公开的相关数据统计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对本市公共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情况进行统计的要求,请各单位抓紧完成有关统计工作并填写统计表(见附件)。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各单位开展信息公开试点的数量;公开教育收费、招生信息的项目数(各高校、市教委各直属单位请另附页写明项目名称);建立公示栏的数量;发放告知单的数量(告知单主要涉及收费、招生工作中发放的告知书、致家长公开信等种类)。
三、时间要求
(一)各高校与市教委各直属单位请务必于12月27日(星期四)之前将统计表报送我办,自查报告请于2008年1月7日(星期一)前报送。
(二)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请按照市教委此前印发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公〔2007〕18号)所要求的时间和途径报送。
四、我办将于2008年1月3日(星期四)前后召开各高校校长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和部署进一步推进政务(办事)公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相关事宜,请相关人员预先做好准备和安排。会议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本市公共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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