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7-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5〕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
南通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101).doc
为贯彻落实《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全省饮用水源专项整治现场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十五”环保目标任务,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市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整治清理,严厉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水源地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饮用水源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达到预期目标,市政府决定建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蓝绍敏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周跃华同志、市环保局局长陈其林同志任副组长,市建设、卫生、水利、交通、海事、规划、工商、经贸、监察、司法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南通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内,负责调度汇总全市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组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督办和稽查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行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
三、工作内容
(一)基本摸清全市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日供水量1000吨以上水厂、日供水量l万吨以上的企业自备水厂和乡镇水厂)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情况。
(二)重点排查辖区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保护区上下游3000米和乡镇饮用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点源)分布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保护区内及保护区周边2公里范围内l998年以来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情况。
(三)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编制集中式饮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长效管理措施;上报调整、扩大本地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规划。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各级政府督办;对影响并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企业,由有关部门提出关停搬迁计划,报地方政府批准实施。
四、时间及进度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7月-8月)
认真按照6月20日全省饮用水源专项整治现场工作会议和《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彻底摸清我市饮用水源的分布和水质状况等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保护区上下游3000米和乡镇饮用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工业点源、农业、生活面源和流动源的分布、污染情况,保护区周边2000米范围内1998年以来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组织力量,全面摸清辖区内饮用水源分布、构成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及水质状况;掌握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拟制、演练情况;调查掌握农业面源、生活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情况等。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9月-10月)
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出问题突出、影响较大的饮用水源,分批归类,依法清理,重点攻克。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集中一段时间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定挂牌督办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编制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长效管理措施;修订和完善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醒目标志界牌;上报调整、扩大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及级别的设想和规划;对不合理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做出合理调整。
各地要充分借助开展生态示范区创建活动和农村“清洁河道”、“清洁村庄”、“清洁家园”的“三清”行动的有利时机,结合多年环保热点、难点问题,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工作,明确水利、建设、工商等部门的职责,对城镇、农村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进行集中整治,关停搬迁一批企业,推动解决一些相关问题,特别是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市区重点推进南通港水厂水源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
自查自纠情况及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于10月20日前上报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5年11月-2006年3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影响并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要批准实施关停搬迁计划;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提出限期治理计划并付诸实施;对经科学论证不再适合继续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要及时作出宏观调整,落实相应资金并加快实施;对决定限期治理、关停、搬迁的企业及规模化养殖场以及合理调整后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各地要组成专门班子,落实专人负责,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到位。
集中整治情况于2006年3月底前上报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4月)
在各县(市)、区认真自查自纠、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清理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验收并通报检查结果。
(五)总结提高阶段(2006年5月)
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并于2006年5月底前上报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地在整治行动中的组织领导、整治力度、水质达标率、群众满意率等有关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各级政府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认真制定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是各级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部署要求,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切实增强专项整治的针对性、有效性。各县(市)、区的专项整治方案,请于8月底前报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市)、区要把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全面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和责任,把各项任务层层分解下去。要突出专项整治行动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抓好各项关键措施的落实,有力有序地推进专项整治行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重大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下决心解决一批热点难点问题。当前,要把饮用水源保护整治工作同城乡水域功能达标工作要求紧紧联系起来,大力推进城(镇)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工程,重点推进市区市污水处理厂5万吨/日、开发区港口三区2.5万吨/日规模、观音山污水处理厂2.5万吨/日一期工程等新、扩建工程的建设和启东、如东县城、通州先锋镇等县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
(三)整治务求实效。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涉及众多的行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和案件移交等制度,共同推进这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饮用水水源生态岸线保护为重点,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企业排污监管。对专项行动中查出的环境违法案件,属于违章建设码头、船坞及其他水上建筑物的,由水利、交通、海事部门负责处理;属于应关停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关闭、取缔事项;涉及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合处理。对一些严重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可以由新闻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以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社会共同参与。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广大群众既是专项整治的受益者,又是重要的监督者和推动者。充分发动群众,提高全民保护饮用水源的意识,提倡节约用水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饮用水源的浓厚氛围,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发动群众踊跃参与。
同时,各地应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将饮用水源专项整治、保护工作紧紧与各类创建工作、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将警示教育与“严查”专项行动结合起来。通过媒体向排污企业发出公开信,参与“政风行风热线”户外直播等活动,向群众发放环保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宣传资料,激发社会共同关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在原《江海晚报》每周刊登公报市区饮用水源水质的基础上,扩大饮用水源整治与保护工作内容,公布投诉电话,确保12369热线畅通,曝光一批对饮用水源水质影响较大的违法企业的违法行为,公布管理部门的查处结果,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声势和压力,给违法排污企业以震慑作用,推动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
南通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5158623、5158624(传真),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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