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淮政发〔2007〕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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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发〔2007〕64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以建立健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管理规范、法制保障”的原则,积极推进救助体制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救助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最大限度地保障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特困户、灾民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到2007年末,在全市基本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资金落实、管理规范、覆盖城乡,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
二、全面推进和做好社会救助的各项工作
(一)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当地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幅度相应提高。城市和农村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3%的比例,综合确定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相应增长,原则上城市不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农村不低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低保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统计局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3月份之前公布,从7月1日起执行。2007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清河区、清浦区和淮安经济开发区为1100元),对低保对象中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在年度全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时,对城市低保对象和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个月的全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价格补贴。
(二)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对于城乡家庭生活困难又未纳入低保对象的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遭遇突发灾害等困难人员,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市、县(区)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地方留成公益金按一定比例安排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等办法,落实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所需资金。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强化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当年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执行。各县(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应优先解决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预算全额安排,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供养经费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其中基本生活费(吃、穿),集中供养的由县(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的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住、医、葬(教)经费按供养标准的20%,以县(区)为单位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研究制定。加快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力争用3年时间使全市集中供养率超过50%。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国有建设的农业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社会公益性组织,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个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县(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岗位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工作人员与在院供(寄)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进行定期培训。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以满足供养服务需要。
(四)全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市医疗救助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与已经实施的农村医疗救助并轨,建立标准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仍无法解决其困难的低保对象和患大病的群众提供医疗救助。将城乡低保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医疗统筹范围,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从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资助。要加快建立覆盖城市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城市居民医疗统筹制度。积极推行城乡惠民医疗服务,落实惠民医疗政策。各县(区)财政要逐步加大对医疗救助的投入,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按照城乡总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安排。
(五)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社会救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救助管理网络。规范救助管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完善流浪儿童、贫困精神病患者尤其是重症狂躁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工作。
(六)完善“育才助困”教育救助制度。按照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政府要加大资金等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特困生“一免一补”和“育才助困”的助学制度,保证每个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保证每个考上大学的学生不因贫失学。
(七)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以财政预算资金和土地出让净收益5%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以发放租金补贴方式为主对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双困难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和总工会在办理低保申请登记和特困证申请登记手续时,同时登记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会同房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租金补贴有关手续,实现资源共享,形成长效机制,逐步解决城镇困难家庭住房难问题。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特困户或五保户中的无房、危房和房屋失修户,实行多形式的住房救助。
(八)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促进困难群众特别是城市低保人员就业。搞好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落实岗位补助、社保补贴、税费减免等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切实搞好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援助,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不断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
(九)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强化政府法律援助责任,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要为城乡贫困弱势群众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完善慈善救助制度。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充分发挥各类慈善机构的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慈善捐赠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扶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三、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机制,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统筹协调,有序推进。
(一)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司法局、房管局、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制定相关救助政策,保证救助政策的统一性,减少重复救助,提高救助效率,不断提升救助水平。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的职责,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推动工作开展。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并按上年度社会救助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社会救助业务经费。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完善机构队伍。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社区、村(居)委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各街道、乡镇、城镇社区和有条件的村要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区域内社会救助事务。要增强广大社会救助工作者“亲民、爱民、为民”意识,健全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式,努力实现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集约化、便民化。同时,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不断提高社会救助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和社会救助制度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体现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工作的作用。各级政府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每年要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救助资金的正确投向。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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