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松原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松原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松原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城区二次供水的建设、经营和管理,2006年1月市政府出台了《松原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06〕1号,以下简称《办法》),使我市城区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发现了一些新情况,特别是新建楼房的二次供水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二次供水管理办公室必须参加新建楼房(或小区开发)的图纸会审和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必须与二次供水管理办公室签订供用水合同。违反上述规定,二次供水管理部门有权不予接水。
二、二次供水管理办公室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小区面积及周边发展情况共同确定小区开发项目二次供水站的规模及用地,并作为设计条件向建设单位提出。
目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小区开发项目,够规模的必须单独建设二次供水站,不够规模的可就近接入已建成的供水站供水或与周边楼房联合建站,费用由受益建设单位及居民平均分担。
已列入土地供应计划,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项目,必须留出二次供水站的建设位置,动迁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交给二次供水管理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
三、在已建成的二次供水站供水范围内新建的楼房,不允许再重复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规划部门要严格把好审批关。
市建设局、市规划处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积极配合二次供水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各负其责,共同监督,各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逐步实现二次供水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
对不遵守有关规定,擅自施工的项目,二次供水管理办公室有权按规定予以处罚,一切后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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