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04年第64号
颁布日期:2004-07-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应当持有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专业资质证书。

禁止无资质单位从事防雷设施的检测。”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无资质单位从事防雷设施安全检测的,由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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