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5月25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制定
2001年6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累计用血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免费医疗临床用血。“
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时,本人和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均未献血的,应当交纳所用医疗临床用血费用,同时交纳与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等量的互助保证金。“
三、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用血者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自用血者交付互助保证金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市无偿献血的,献血机构应当在其献血后十日内返还相应的互助保证金。逾期未无偿献血的,互助保证金用于献血事业。“
《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及内容收录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