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贸易中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计价秤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贸易中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计价秤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07-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1997〕3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贸易中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计价秤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净化市场环境,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善落后的称量手段,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1995年市政府下发文件,决定在全市城乡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推广使用电子计价秤和弹簧度盘秤。经过一年多市场使用结果证明,弹簧度盘秤受价格限制,普遍存在精确度低、寿命短、易损坏等缺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推广使用电子计价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l997年开始,在全市城乡的国有、集体商店和集贸市场的固定摊位全部淘汰杆秤。逐步淘汰台案秤和弹簧度盘秤等计量器具,在全市普遍推广使用电子计价秤。凡新建市场一律使用电子计价秤。弹簧度盘秤按3年寿命计算陆续淘汰。
二、经营者必须根据所经营的商品选择计量准确度能满足《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要求的电子计价秤。
三、凡市场正在使用的市无线电四厂生产的弹簧度盘秤更换该厂电子计价秤时,以旧换新,旧秤按残值作价回收。非该厂生产的弹簧度盘秤更换该厂电子计价秤时,亦可适当作价回收。
四、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制造、销售电子计价秤的监督管理,严禁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对生产、销售没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印)的电子计价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商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同时,要广泛进行宣传,使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限制使用淘汰杆秤、台案秤及弹簧度盘秤的必要性,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出具假数据、克扣群众、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七、本通知由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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