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经、外贸业绩突出的企业实施星级挂牌鼓励政策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经、外贸业绩突出的企业实施星级挂牌鼓励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9-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99〕5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经、外贸业绩突出的企业实施星级挂牌鼓励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增强外经贸企业活力,促进全市外经贸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出口创汇与外经企业实行星级挂牌鼓励支持政策。
一、评定标准
(一)出口创汇星级评定标准
对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和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授予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出口创汇明星企业称号。颁发奖牌,实行挂牌支持。
(二)外经企业星级评定标准
对海外承包工程实际营业额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和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外派劳务人数300人、500人、1000人、2000人和3000人以上的企业分别授予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外经明星企业称号,颁发奖牌,实行挂牌支持。
二、奖励办法
(一)星级挂牌企业实行滚动式管理,不搞终身制。年初对外经贸企业上年实绩进行统计审核,确定星级档次,由市政府颁发奖牌,以后每年年初评审一次,即按星级标准对外经贸企业实绩进行确认。
(二)星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可按出口创汇额度的1%o折成人民币计算获得企业出口创汇奖。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建立专项奖励基金进行奖励。其它企业可在成本中列支。
三、鼓励支持政策
(一)对外经贸星级企业要在出口创汇、许可证、配额、上网(EDI)、进料加工、机电、两高产品(即高新技术、高附加值)、ISO9000认证等方面予以扶持。在外经方面,要加大外经与外贸结合力度,积极引导企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待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文件等相关鼓励政策,支持优先到境外办企业,建立外销网点。
(二)贯彻执行中行、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8]397号)等文件,银行要积极扶持星级企业,对企业出口有市场、有效益商品所需资金,实行封闭贷款的管理办法;对代理出口和没有占用银行贷款和资金的业务,银行结汇后,不应扣款还贷,包括退税款。
四、监督机制
(一)各星级企业要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依法经营,加强管理。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主动取得指导和支持。
(二)市外经贸合作局要对本通知落实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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