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05-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97〕4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这次检查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安全生产检查团。团长由宋春华市长担任,副团长为李述、王照环、夏福龙、刚占标副市长。检查团成员单位为市劳动局、经贸委、建委、商委、公安局、煤炭局、总工会及有关部门。检查团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检查自6月1日开始,到6月15日结束。检查方法是企业审查、主管部门复查和检查团按系统抽查相结合。这次检查共分7个系统:
工交系统(包括铁路、民航)由经贸委负责组织;
建筑系统由建委负责组织;
财贸系统由商委负责组织;
矿山系统由劳动局、煤炭局负责组织;
中省直系统由劳动局、总工会负责组织;
消防系统由公安局负责组织;
路面交通系统由公安局负责组织。
各县(市)、区参照市里的分工及要求,对所属的企、事业单应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观念、安全意识、工作作风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及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及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
(三)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执行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批复结案及批复后的各项安全措施、事故责任人的处理落实情况。
(五)重大隐患及不安全因素的整改情况;特大事故隐患的报告情况。
(六)特种设备使用、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汛期来临前,防上淹井、坍塌、触电等水害事故的预防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具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织力量,严肃认真进行检查。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讲求实效,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行动起来,把主要精力放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消灭事故苗头,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对检查出的隐患要下大力气,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加以防范。对逾期不改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产整顿,绝不能姑息迁就。
(四)检查的重点是各类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石油、化工、医药、林业等行业,特别是乡镇个体企业、文化娱乐场所、各大商店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各类压力容器、锗油设施、起重设备等重点部位。
各级领导要把这次检查做为一件大事来抓,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落实到位。检查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各检查小组要将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汇总后以书面形式于6月20目前报检查团办公室,联系电话:8953l35、8953136。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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