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2004〕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九日

长春市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OO四年二月九日)

为强化和明确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和责任,确保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抓住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各部门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狠抓落实,确保2004年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目标任务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培训鉴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7个方面36项工作。

(一)就业和再就业方面(11项)

1.开发城镇就业岗位数量及岗位利用率;

2.城镇新就业人数;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

4.城镇登记失业率;

5.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率;

6.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年度达标率,其中:网络建设年度达标率;

7.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规范化建设年度达标率;

8.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年度到位率;

9.创业成功项目数量;

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11.劳务输出人数。

(二)培训鉴定方面(4项)

12.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

13.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

14.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人数及创业成功率;

15.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

(三)养老保险方面(8项)

16.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其中:

(1)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率;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

17.省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8.集体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9.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20.省级统筹、集体统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

21.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22.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建库率;

23.做实个人帐户资金到位率。

(四)失业保险方面(3项)

24.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5.失业保险费征缴额;

26.失业保险金发放率。

(五)医疗保险方面(2项)

2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28.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六)工伤保险方面:(2项)

29.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30.工伤保险缴费率。

(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6项)

31.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率;

3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

33.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

34.市县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3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36.“阳光超市”覆盖率占县(市)、区总数比率。

三、责任期限

自2004年1月1日始,至2004年12月31日止。

四、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落实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评。考评指标分为考核指标和考察指标两类,采取分项评定、综合打分的方式进行考评。对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具体的考评标准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半年初评结果进行通报,年终总评采取将各类指标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排序,并予以通报表彰。

五、奖惩办法

经过综合评定,对年终总评位次居前或出色完成单项指标任务的,分别评定为综合先进单位或单项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对完成责任目标开拓创新意识强、效果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专项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引发频繁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

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年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件:长春市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指标解释

1.开发城镇就业岗位数量:指报告期内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形式开发出的城镇就业岗位数量;

岗位利用率:指报告期内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与开发就业岗位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岗位利用率=新增就业人数×100%

开发就业岗位数

2.城镇新就业人数:指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城镇失业人员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4种人)在报告期内由失业、下岗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4种人)在报告期内由下岗、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指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4种人)在报告期内由下岗、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4.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报告期内城镇实有登记失业人数与城镇从业人员总数和实有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实有登记失业人数×100%

城镇从业人员总数+城镇实有登记失业人数

5.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率:指当年解除劳动关系实现再就业人数与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率=解除劳动关系实现再就业人数×100%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总额

6.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年度达标率:指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建设、信息网建设和机制建设要达到省里要求的标准。其标准是:

场所建设:县(市)、区场所建设在计划部门立项;按照“一站式”服务要求规划布局,朝阳区、宽城区、南关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在2004年内要达到省规定的标准;

信息网建设:县级市不少于30万元,县区不少于20万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网站要与市人力资源市场中心网站实现链接,同时网络终端联接到所有县(市)、区街道,市区内要联接到所有社区;

机制建设:建立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培训申请、招聘洽谈、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资价位指导、劳动合同鉴证的具体业务流程和规范标准,开展一对一职业指导,设置高校毕业生、“4050”人员求职专门窗口,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市、县(市)、区联动的大型专场招聘活动。

7.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规范化建设年度达标率:指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规范化建设达到省规定的目标,具体是:名称规范,标识醒目;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利用计算机开展各项服务并对各项资源实行动态管理;有专职工作人员,至少有1人参加全国统考,取得职业指导人员资格证书;经费纳入地方财政解决,基本满足工作需要;初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成县(市)、区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各项基本任务;内部管理制度和主要业务工作流程上墙,并能坚持执行;各项基础工作完整,基础表卡帐册健全。

8.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年度到位率:指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全部享受有关减免税费政策;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享受扶持政策规定的各类企业,全部享受减免税收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被公益性岗位吸纳的“4050”人员,全部享受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再就业资金,按财政预算和实际工作进度按时到位;就业服务补贴,按实际培训和职业介绍人数,及时足额到位;新筹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到位额、放贷额、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人数达到计划目标。

9.创业成功项目数量:指当年新办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较稳定、单位就业人员一般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项目个数:

(1)市州级创业成功项目: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100人以上;

(2)县(市)、区级创业成功项目: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

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指各地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最低到位金额(不舍新增的再就业资金)。

11.劳务输出人数:指报告期末农村劳动力在户籍所在乡(镇)以外地区就业和城镇劳动力在户籍所在市、县(市)以外地区就业的人数。包括向省内其他地区、省外和境外输出的人员。

12.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

13.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实现就业人数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培训后就业率=培训后就业人数×100%

参加培训人数

14.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的人数;

创业成功率:指创业培训后就业人数与参加创业培训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创业成功率=创业培训后就业人数×100%

参加创业培训人数

15.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

16.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包括已参保但不能正常缴费和已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率: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人数与报告期末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这:

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率=实际缴费人数×100%

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具体是指: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其他企业、其他人员的参保人数。

17.省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单位和个人实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补缴上年度末之前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预缴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8.集体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和个人实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补缴上年度末之前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预缴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9.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指报告期内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实际发放养老金与报告期内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应发放养老金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养老金发放率=养老金实际发放金额×100%

养老金应发放金额

20.省级统筹、集体统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指报告期末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数与报告期末省级统筹、集体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社会化管理率=实际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数×100%

企业退休人员总数

21.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度实际到位金额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度应到位金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际到位金额×100%

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应到位金额

22.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建库率:指报告期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实际建立数据库人数与报告期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已参保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参保人员建库率=参保人员实际建立数据库人数×100%

已参保人数

23.做实个人帐户资金到位率:指实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后,做实个人帐户资金和弥补做实个人帐户后缺口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24.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实际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

25.失业保险费征缴额: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包括补缴欠费金额。

26.失业保险金发放率:指报告期内失业保险金实际发放金额与报告期内失业保险金应发放金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失业保险金了放率=失业保险金实际发放金额×100%

失业保险金应发放金额

2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数。

28.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指报告期末实际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应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实际收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00%

应收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29.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

30.工伤保险缴费率:指报告期末实际收缴工伤保险费与应收缴工伤保险费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工伤医疗缴费率=实际收缴工伤保险费×100%

应收缴工伤保险费

31.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率:指已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人数与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应保尽保率=已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人数×100%

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人数

3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卑:指低保金按月实际发放金额与低保金按月应发金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低保金发放率=低保金按月实际发放金额×100%

低保金按月应发放金额

33.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指中省直企业低保对象人数与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中省直企业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中省直企业低保对象人数×100%

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数

34.市县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指当年市县财政按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所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到位金额。

3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指实现低保工作微机管理;网络传输的县(市)、区数与市州所辖县(市)、区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实现低保工作微机管理、网络传输的县(市)、区数×100%

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市州所辖县(市)、区总数

36.“阳光超市”覆盖率占县(市)、区总数比率:指已设立“阳光超市”的县(市)、区数与市州所辖县(市)、区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阳光超市”覆盖率占(市)、区总数比率=已设立“阳光超市”的县(市)、区数×100%

市州所辖县(市)、区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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