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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关于我省互联网传播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视听节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 文号:浙广局发〔2003〕180号 |
|---|---|
| 颁布日期:2003-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我省互联网传播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视听节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广局发〔2003〕180号
各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广播电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要求,现对我省电台、电视台利用互联网传播新闻类节目问题,提出以下具体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电台、电视台要求通过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的,由电台、电视台提出申请,经市级广播电视局初审,报省广播电视局审核。其中涉及新闻类节目的,必须经同级政府新闻办初审,再由省广播电视局报省政府新闻办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电总局按规定审批。
审批同意的电台、电视台上网节目,必须是在表现形式上类同于广播电视节目或电影片的实时点播;采用其它形式上网,要按《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未经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同意并上报批准,不得转载其他新闻媒体发布的新闻内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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