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拱政办〔2007〕9号 |
|---|---|
| 颁布日期:2007-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2007〕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工作的目的
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提出建议,维护政令畅通,确保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各项决策、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督查工作的范围
下列事项,列入区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范围:
1、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
2、区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3、上级领导和区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4、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任务目标和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的实施和落实;
5、区政府及所属各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审议意见及政协重要调研报告的办理;
6、政府工作中领导重视、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办理;
7、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督查工作的程序
1、交办。区政府办公室根据督查工作需要,采取以下形式交办:通过召开会议、发布文件、发送邮件,或根据领导批示要求,向有关单位发出《督查通知单》、《区政府领导批示交办单》;通过电话或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督查事项。督查事项交办时,要明确承办单位、部门和办理时限;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注明主办单位。
2、办理。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要明确经办部门和人员,认真及时予以办理。对重大督查事项,领导要亲自负责。在办理过程中,主办与协办单位、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配合。承办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的事项,要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说明情况。
3、催办。《督查通知单》、《区政府领导批示交办单》发出后,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对超过办理期限的督办事项及时催办。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要帮助承办单位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以确保办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4、反馈。承办单位办结督查事项后,必须将办理情况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后,以电子邮件形式按时反馈区政府办公室。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反馈。区政府办公室通过《拱墅政务》督查专刊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同时做好汇总统计和归档工作。
四、督查工作的制度
1、周报制度。要求各镇、街道、部门在每周四下班前报送行政主要负责人工作动态;要求各责任单位在每周四下班前反馈《区政府工作报告》中一类目标任务及其他需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
2、月报制度。要求各责任单位在每月25日反馈《区政府工作报告》中二类目标任务的办理情况。
五、督查工作的要求
1、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
2、各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单位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落实1名督查联络员,按照督查通知单的要求,负责督查事项的办理和落实情况反馈。
3、加强督查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勤政廉政教育,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不断提高全区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4、对于因承办单位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所督办的事项得不到落实,视具体情况进行通报。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三月二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及内容收录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