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拱墅区小区住宅楼道亮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拱政办发〔2005〕92号
颁布日期:2005-10-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5〕92号

关于印发拱墅区小区住宅楼道亮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小区住宅楼道亮灯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拱墅区小区住宅楼道亮灯工作实施意见

按照杭州市关于小区住宅楼道亮灯工作的要求,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就拱墅区小区住宅楼道亮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小区住宅楼道亮灯工作的思想认识

楼道亮灯工程是城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障居民居住安全、方便,加强安全防范、减少夜间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目前,全区楼道平均亮灯率为68.7%,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未亮灯的楼道不在封闭小区而是处在零星分布的住宅楼内;二是部分未亮灯的小区既没有实施物业管理,也从未安装过楼道亮灯设施;三是有的小区曾对楼道布过管线,因电费落实等问题而一直未按要求开展亮灯工作。因此,部分有小区的镇及各街道必须切实提高认识,把亮灯工程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中,切实抓好落实,方便居民群众生活。

二、明确小区住宅楼道亮灯工作的举措

1、组织实施。区建设局代表区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全区楼道亮灯工作,负责全区楼道亮灯工作的指导、督促及验收;新建小区由建设单位做好楼道亮灯工程后再移交;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镇、街道、社区督促物业管理公司落实楼道亮灯工作;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组织实施楼道亮灯工作。

2、管理办法。凡属亮灯工程的均由所在社区统一向市电力部门申请安装楼道灯电表;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楼道亮灯的管理和费用的收缴;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负责日常养护以及费用的收缴。

3、经费落实。采取多头出一点原则筹措:有房屋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落实;无产权单位的,由社区联系各自的联络定点单位资助;少量楼道的亮灯经费由镇、街道、社区负责落实。

三、做好小区住宅楼道亮灯工作的考核

区政府将于2006年元月下旬,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小区住宅楼道亮灯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凡在2006年元月10日前小区住宅楼道亮灯率达到96%以上的,由区政府奖励镇、街道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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