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湖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西政办﹝2007﹞9号
颁布日期:2007-0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西湖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200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2、《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检查情况登记表》(略)

3、《火灾隐患情况表》(略)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西湖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

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

近年来,我区连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取得明显成效,全区消防安全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但是,当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仍很薄弱,特别是一些“老大难”火灾隐患久拖不改,以致酿患成灾,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及《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安委〔2006〕19号),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分类制定整治工作对策,大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一、主要任务与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切实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排除隐患,确保安全。要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工作领导机构

为切实抓好我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成立由区委常委、副区长陈晨任组长,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地址:文二西路7号,传真:28926972)。

三、普查整治的重点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是,在我区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四、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教育、民政、农业、卫生、文广新、商贸、消防、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用五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1月底前)

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公安消防部门具体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辖区乡镇、街道负责;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及各部门的实施方案,要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和区消防大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普查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1月至2007年3月)

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普查整治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区政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普查整治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公安消防部门和各派出所对本地区的情况进行抽查。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和各派出所负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

(三)总结阶段(2007年4月)

普查整治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将本系统、本地区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整治情况、取得的成效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于2007年4月5日前报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文二西路7号,传真:28926972)。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进一步提高对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分析和研判当地火灾隐患情况,研究制订具体方案,并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和协调,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阶段抓好落实工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监管执法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责任,把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边查边改的原则,对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组织开展自查整改,认真填写《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检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并组织检查组,集中时间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及时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切实做到情况明,底数清。要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落实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被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区政府将及时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期限和督办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将报请上级政府直接挂牌督办。要加大整改力度,对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等于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力、隐患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和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后,仍然达不到消防安全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整改期间,要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广泛应用点式报警、简易喷淋、逃生门锁、远程监控等技术防范手段,加强对火灾隐患的监控。整改完毕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将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认真总结,及时掌握动态情况。普查整治期间,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各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报送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28926972)。普查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将总结材料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火灾隐患情况表》(附件3),于2007年4月5日前报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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