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8-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4〕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建立帮困助学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重要意义。全面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确保活动制度化、经常化。开展助学行动是市政府十件实事之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狠抓落实。
二、切实建立助学网络。各级要建立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常德市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由分管教育的副市长牵头,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广电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市教育局具体负责。要尽快成立中小学受援助学机构,负责筹措助学资金,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常德市中小学救助受援捐赠中心为全市中小学受援助学工作的常设机构。各级各类学校也要成立助学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三、积极落实助学资金。助学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要确保财政投入主渠道。从今年起,市本级设立的财政助学资金原则上每10万人口不得低于2万元,区县(市)设立的财政助学资金原则上每万人口不得低于0.5万元。有关职能部门对教育机构的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后,由财政全额拨给同级助学机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期缴纳的4元助学金,高中阶段学生每期缴纳的5元助学金,由同级中小学受援助学机构统筹管理。
四、规范资助行为,加强助学资金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确定资助对象和助学方式。确定资助对象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的程序,优先资助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面临失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重点资助孤残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贫困农民子女、下岗职工子女,适当兼顾其他家庭困难学生。助学的主要方式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实行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市教育局制定。各级中小学救助受援捐赠中心要设立专门帐户,确保助学资金专款专用。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助学资金管理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法者,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大力营造全社会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经常性助学活动,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每年“9·8助教日”前后,各地要开展声势浩大的助学活动。鼓励和动员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中小学救助受援捐赠中心捐款捐物,或直接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对助学。允许以个人名义在学校设立助学基金。纳税人向中小学救助受援捐赠中心捐款,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学校、企业、社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要充分发挥各种基金会、“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助残日活动等社会公益项目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作用,在大、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手拉手”等友爱互助活动。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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