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解决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解决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3-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落实解决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以上企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补充通知》(湘政办发〔2003〕41号)和《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娄办发〔2003〕2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紧急通知》(娄政办明电〔2004〕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进一步落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湘人发〔2004〕25号文件精神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3〕4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湘人发〔2004〕25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军转干部工资达不到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要补助到平均工资水平。我市从2004年1月1日起,企业在职军转干部工资达不到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所在企业要想方设法将其补助到平均水平;当月确实无力支付的,企业要与军转干部本人协商确定补助到位时间,并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停产半停产企业要重点保障军转干部工资的按月足额发放,当月不能足额发放的或确实无力支付的,经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查认定,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由市统计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每年7月份发布,执行年度为上年度的7月1日至下年度的6月30日。
(二)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全市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要补助到平均水平。我市从2004年1月1日起,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达不到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由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查认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补助到平均水平。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由市统计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每年4月份发布,执行年度为上年度的4月1日至下年度的3月31日。
(三)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愿意,可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参保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程序办理提前退休审批手续,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相应扣减其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企业可不再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发〔2001〕17号文件规定缴纳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年份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对无力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要将企业军转干部单独列帐组织参保,单位缴费部分按5∶5的比例由单位和财政共同筹措,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承担有困难的,只建立住院统筹,并同步参加大病互助,大病互助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五)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中央、省、市属在本地的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纳入当地政策范围,通盘考虑,一视同仁,统一政策和有关待遇。
二、进一步统一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一)拖欠工资主要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未取得相应报酬的行为。补发拖欠的工资以企业当年实发的岗位工资为基数。补发拖欠额截止2003年7月底,从2003年8月开始不得发生新的工资拖欠。
(二)拖欠基本生活费是指从1998年6月份至2003年7月进入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且签订了协议而未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自进中心签订协议之日起的人员,第一年为156元/月,第二年为144元/月,第三年及以后为130元/月。
(三)拖欠基本养老金是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企业自行提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自行增发部分退休人员补贴部分。
(四)拖欠的医药费是指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职工医药费报销范围之内的部分。必须凭治疗医院的原始记录和原始发票凭据。
(五)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拖欠问题的办法按娄办发〔2003〕24号文件规定执行,由所属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为主解决,所属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确实无法解决的,由同级政府筹措资金适当予以补助。各县(市、区)和市本级可参照以下比例:企业停产无法发放的由企业和主管单位负担20%,同级政府财政负担80%;企业半停产无法发足的由企业和主管单位负担50%,同级政府财政负担50%;企业运转正常能发放工资的,过去由于效益不好而拖欠的,由企业和主管单位负担80%,同级政府财政负担20%。
(六)企业军转干部已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原企业拖欠金额应按政策予以补助。
(七)企业军转干部本人死亡,企业拖欠金额应补助给其继承人。
三、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解决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把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列入重要工作议程,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并建立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开发区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制。要认真研究贯彻执行的政策措施,经常了解掌握具体实施情况,制定具体解决办法,督促企业和有关部门抓落实。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中央、省属、市属在本县(市、区)境内的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纳入政策范围,统筹考虑,统一政策和有关待遇。要采取有效措施把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解决在当地,不上交矛盾,不推诿责任。
(二)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仍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人事、民政等部门紧密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使用安排计划,具体抓落实,并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有关贯彻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重点负责组织资金来源,争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本级财政专项预算资金。重点负责争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工作,争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倾斜,并落实到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综合协调。民政部门重点负责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企业军转干部的确定和发放,对军转干部本人按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救助资金落实,并向上级积极争取低保资金的转移支付补助。
(三)进一步核准情况,澄清底子。各县(市、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务必在2004年3月15日以前完成全部企业(包括中央、省、市属企业)的人数、拖欠企业军转干部工资、基本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医药费,参加社会保险,夫妻双方下岗,4050人员,距法定5年以内退休年龄人员等具体情况的审核工作,采取阅查档案资料、工资发放原始凭据、财务报表、调查询问等方式,扎实摸清基本情况,并于2004年3月16日前将有关数据及花名册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将再次派出督查组,对驻各县(市、区)的中央、省、市属企业逐户复审,同时对县属企业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将按同等金额减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四)各县(市、区)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必须在2004年3月底以前补助到位。并将以下情况综合汇总于2004年4月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
1、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筹措解决资金情况;
2、本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情况;
3、补助总户数、总人数、总金额情况。
(五)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其他相关政策,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帮助双下岗夫妻一方尽快实现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必须在2004年3月底落实到位,其落实情况于2004年4月5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六)解决工作经费,保证工作到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要从本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专项工作经费。
二○○四年三月五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及内容收录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