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因公赴港澳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因公赴港澳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9-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河府〔2005〕7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因公赴港澳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因公赴港澳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46号)精神,以及省外办和省港澳办的有关规定,促进我市与港澳经贸合作和文化交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因公赴港澳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公赴港澳审核审批对象
我市各级党政人员和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人员。
二、往返港澳签注种类
往返港澳签注的种类包括3个月1次、3个月2次、3个月多次、6个月多次和1年多次等5种。
三、党政人员申办各类往返港澳签注条件
(一)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办多次往返港澳签注。
1、经贸、外贸以及与港澳地区联系交往密切的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各县区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阶段性工作或特殊任务需要者,可视实际工作需要申办因公赴港澳3个月或6个月多次往返签注。
2、与港澳地区进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有较频密交流与合作的部门和机构,其业务骨干人员可根据具体交流和合作项目的实际需要,申办3个月或6个月多次往返港澳签注。
(二)由单位组织和派遣的一般性考察和业务活动可申办3个月1次或3个月2次往返港澳签注。
四、企业人员申办各类往返港澳签注条件
(一)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企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可申办1年多次往返港澳签注。
1、工厂类注册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的“三资”企业、注册资金达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及经省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年度创汇额达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二)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企业,该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可申办3个月多次或6个月多次往返港澳签注。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达5?100万元。
2、年度创汇额达10?200万美元。
(三)经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但规模和纳税额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企业,如确需赴港澳开展经贸、科技等业务,经市外事侨务局调查核实,企业人员可申办3个月1次或3个月2次往返港澳签注。
五、审批权限
(一)由省政府审批的对象:
厅级干部申办各类签注由市外事侨务局上报省港澳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由市政府审批的对象:
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业处级干部申办各类签注的,其中副处级干部由分管副市长审批,正处级干部由市长审批。
(三)由市外事侨务局审批的对象:
1、党政机关科级以下干部申办各类签注的。
2、国有企业科级以下干部申办各类签注的。
3、民营、“三资”企业人员申办各类签注的。
六、证件管理
(一)对因公赴港澳《通行证》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的,需及时向市外事侨务局报告,并提供当地派出所的报失证明、本人检讨书和所在单位证明,由市外事侨务局统一向省外办办理注销手续。证件在有效期内丢失的,从省外办收到报失材料之日起,原则上持证人3个月内不得申请补发因公赴港澳《通行证》。
(二)党政人员无出访任务时,其持有港澳《通行证》须及时交回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一律不得私自保存。
(三)企业人员证件签注已到期不续办的,须由各企业外事专办员统一交回市外事侨务局证照科统一保管。
七、违规责任
根据香港、澳门法律,往返港澳通行证持有者不得在港澳从事任何受薪或非受薪的雇佣工作;不得在港澳变相工作或驻港澳机构变相常驻;也不得从事与审批机关批复内容不符的活动。各申办单位、企业应对赴港澳人员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签署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凡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因公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取消其申办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05年9月15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中凡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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