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卷烟加贴防伪标识销售的通告
关于实行卷烟加贴防伪标识销售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烟草专卖局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人民政府打假办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1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汕头市烟草专卖局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人民政府打假办
关于实行卷烟加贴防伪标识销售的通告
汕烟专字〔2000〕04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打假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的通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卷烟加贴防伪标识销售,特作如下通告:
一、从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卷烟加贴防伪标识销售。卷烟加贴防伪标识销售的工作由汕头市烟草专卖局组织实施和管理,防伪标识由广东省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
二、对卷烟经营单位或个人现存的在库合法卷烟,限二00一年三月一日之前销售完毕,超过此期限,凡未加贴防伪标识的卷烟,一律不准上市销售。
三、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卷烟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按规定经营范围经营。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非法批发或变相批发卷烟活动。
四、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贴有防伪标识的卷烟进行经营。未按规定渠道购进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市(县)打假办、烟草专卖、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将组织对全市各地卷烟市场卷烟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各经营户必须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抗拒检查,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依法予以惩处。
六、欢迎广大市民对销售未加贴防伪标识卷烟、假冒卷烟、走私卷烟和伪造防伪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
汕头市烟草专卖局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人民政府打假办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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