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荆政发〔2005〕33号

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荆政发〔200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5〕4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电〔200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防安置政策

(一)2005年接收安置对象: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士兵;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因体制编制调整安排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退役士兵,不得擅自放宽安置条件和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城镇退役士兵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具备安置条件的,要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用工手续可按相关政策执行。荆州市城区的退役士兵(复员、转业士官)的父母及配偶在入伍前即办理了买新工龄手续或与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务关系协议的,一律回批准入伍的所在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安置。要广辟安置就业渠道,积极向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置退役士兵。对完成当年统筹安置任务确有实际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市县政府批准,可按照人平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资金;对拒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拒绝安置系统退役子女或配偶的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单位处以罚款。

(三)各级政府要安排相应资金,做好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技能培训等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未经省安置办批准,对跨省、跨地区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对未经省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经安置部门批准的安置对象,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任何地方和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不得收取费用。

二、进一步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

(一)要坚持依法安置,坚决维护《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各地要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实行边接收边安置,尽量缩短退役士兵待安置的时间。当地安置部门要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和《工作关系介绍信》开发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或单位,各系统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采取安排就业、经济补助等多种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二)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兵役法》有关规定,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使自谋职业工作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补助费能按时足额发放。城镇退役士兵凭安置部门开发的《工作关系介绍信》到所属单位报到,并享受安置就业或经济补助待遇,接收单位不得向其另一方转嫁任何负担。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办理程序和补助费标准按《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92号令)执行,用人单位用经济补偿方式安置本系统退役子女和配偶后,可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交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备案,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期间,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已按父母和配偶所在系统或单位安置,而不能及时上岗的,其生活补助费由负责接收安置的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

三、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县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积极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鄂政发〔2005〕43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安置政策,遵守安置纪律。对年度安置工作要早动员、早部署、早安排,对分配到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退役士兵,要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全市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转业士官的安置任务于2006年8月底以前完成。要建立健全安置工作的激励机制,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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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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