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4-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二、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民营科技企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领取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四、删去第四十二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及内容收录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执法检查中存在问题及责任分解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