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2006〕125号
颁布日期:2006-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办〔2006〕12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桂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

1.近期目标。到2010年,基本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贫困移民户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基本解决移民群众饮水安全保障问题;基本实现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到村民委员会驻地间通公路,村民委员会驻地到村民小组间大部分通村屯道路;逐步完善移民建制村的小学、卫生室、综合文化室、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2.中长期目标。到2026年,通过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移民职业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三)原则。

1.坚持统筹兼顾全市各类大中型水库。

2.坚持不算老账、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

3.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4.坚持政府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二、后期扶持的范围标准及期限

后期扶持范围为我市境内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搬迁移民。后期扶持标准是对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农村搬迁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后期扶持的期限是,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三、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后期扶持人口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核定登记。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为原迁人口。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经核定的村民小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一次核定,20年不变。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或原始搬迁资料为基础,以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为依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分类进行,原则上登记到户到人,不能登记到户到人的则登记到村民小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登记造册。

后期移民扶持人口登记的对象,搬迁和后靠的农村移民优先,征地和被淹没耕地影响人口的农村移民在后。非农业人口移民不给予考虑。非农业人口移民确实有困难的,按本方案的第六部分“相关问题的处理”的第(一)款来解决。

我市的后期扶持人数,由自治区移民局分解落实到县(区)。县级人民政府将自治区下达的后期扶持人数初步分解落实到各村民小组,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登记办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成果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各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人口,在移民居住地张榜公示后,由移民户、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确认。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以水库为单位进行汇总,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要于2006年11月30日前完成核定登记工作。

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其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确定后期扶持方式。

确定后期扶持方式要坚持“尊重民意、政府引导”,“一个尽量、两个可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以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移民意愿和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的意见、移民安置所需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取得方式、移民的生产生活状况、安置地(村民小组)的基础设施状况为依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村民小组召开移民会议初步提出该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方式,经公示并综合考虑安置地群众的意见,正式提出后期扶持方式;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果报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的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可以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11月30日前完成。

后期扶持方式每5年确定一次,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原程序报批。

(三)编制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与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项目规划)。

要围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突出问题,以县(区)为单位,以村民小组为单元,编制后期扶持规划和项目规划。后期扶持规划和项目规划每5年编制一次。原来我市的库区移民2005~2010项目规划调整为2006~2010年,5年调整编制一次。

后期扶持规划要在本地区后期扶持资金限额内编制。其内容主要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与期限,直接补助资金的发放,项目扶持的具体措施,以及预期目标等。后期扶持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各县(区)2006—2010年的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要在2006年11月30日前完成。

项目规划要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编制,主要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的问题。规划的重点是: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项目规划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以县(区)为单位编制,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后的项目规划是国家安排扶持资金与项目的前提和依据。2006—2010年项目规划编制工作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兑现后期扶持政策。

根据经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资金到位后立即开始兑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采取直接补助扶持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给移民个人;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后期扶持项目;采取两者相结合扶持方式的,发放后期扶持资金、启动后期扶持项目也要与以上两种扶持方式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兑现同步进行。

四、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工作步骤

(一)开展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准备工作。

通过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认真学习和领会自治区组织制定的实施方案及其配套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性文件,以及试点、宣传、培训、监察、考评等方面的工作方案与制度。

(二)部署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

本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的政策性文件修改完善后,适时召开全市水库移民工作会议,部署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全面启动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

(三)开展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试点工作。

在自治区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选择既有大型也有中型水利工程的兴安县五里峡、上桂峡作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试点。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检验我市制定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是否合理,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原则和程序是否可行,了解移民群众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意见,掌握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问题。试点工作10月底前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

(四)全面实施后期扶持政策。

经过试点验证的政策,立即在全市全面实施其余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在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确定后期扶持方式后,立即开展2006—2010年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在2006年12月底前全面兑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同时,加快编制项目规划,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提供规划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领导。

实行水库移民工作政府负责制。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水库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对水库移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建立完善领导和工作机制。市、县二级人民政府要分别成立实施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指定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加强水库移民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要从直属部门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按照每个移民建制村不少于2人的标准派驻县级移民工作组,开展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至少向每个移民建制村派1名干部配合县级移民工作组开展工作。要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组织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解答政策、反映群众意见,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

建立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共同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合力。特别是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全程介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严肃查处实施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移民工作制度。

在自治区制定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项目扶持管理等政策和宣传、培训、监察、考评等方面的工作方案与制度的基础上,县(区)也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的具体办法,全面完善配套政策和制度,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

(三)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参与,制定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工作。要把宣传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放在移民工作第一线。各级要通过各种媒体、以各种形式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宣传,使广大移民群众充分理解国家的移民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移民法规,同时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置于移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四)加强培训工作。

移民干部培训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开展。自治区负责为每个市培训2名、每个县(区)培训5名移民工作业务骨干。在自治区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县(区)负责全面培训移民工作组成员。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自治区制定的配套文件。要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深刻领会政策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五)落实工作经费。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各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移民工作组的工作经费,保障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组的正常运转。

(六)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移民以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要及时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防止群体性群众事件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七)加强与周边省的沟通与联系。

对跨省(区)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要协调处理好移民扶持事宜。湖南的弄岩水库库区在我市的全州县境内,拥有移民334人,全州县人民政府要在自治区、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与湖南省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和协商,妥善处理好弄岩水库在全州县境内的库区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八)建立奖励机制。

市人民政府将对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中进度较快、质量较高、群众满意、社会稳定、成效显著的县(区),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对进度较慢、质量不高、群众不满意、社会不稳定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

六、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妥善解决好非农业安置移民的生活困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普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非农业安置移民的登记核实工作,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做好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同时,要关注并妥善解决好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目前我市小型水库移民近2万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解决小型水库移民中困难群众生活问题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突出问题。具体做法是,在自治区统一布置下,通过全区销售电量加价筹集解困资金的基础上,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所需资金;对小型水库移民中的特困家庭,由各级民政部门核定后列入特困救济对象给予救助。

(三)消除后期扶持政策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影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讲明大中型水库移民与其他征地人口的区别,讲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范围,使群众明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界限。与此同时,要落实相关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其他征地拆迁人口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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