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景区景点门票优惠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景区景点门票优惠办法的通知焦政文〔20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去年我市各景区景点实行门票优惠,开展“焦作人游焦作”活动以来,有效地促进了“非典”后我市旅游市场的恢复和发展,进一步增强了全市人民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荣耀感,激发了全市人民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极大热情,受到了全市人民的欢迎。

2005年,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全市各景区景点要突出抓好旅游服务工作,以优质超前的旅游服务巩固和扩大焦作山水魅力品牌的影响力和辐射面,以严格规范的管理做大做强做精焦作旅游业。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各景区景点门票优惠办法。具体内容如下:持军官证或士兵证等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到我市各景区(点)参观游览门票免费。我省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河南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到我市各景区(点)参观游览,门票按半价收取;“河南省老人节”(农历九月初九)当日门票免费。我市离休干部凭“焦作市离休干部社会优待证”,到我市各景区(点)参观游览门票免费。持学生证的学生、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到我市各景区(点)参观游览,门票按半价收取;“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当日对所有残疾人门票免费。对其他人员和本市其他公民的优惠,由各景区景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按有关程序确定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

从即日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景区景点门票优惠的意见》(焦政文〔2004〕43号)停止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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