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和控制各种检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1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和控制各种检查的通知

汴政办〔2004〕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和市领导的要求,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和控制各种检查的通知》(豫政办〔2004〕109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县区、市有关部门加强领导,认真安排,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规范和控制各种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格规范和控制各种检查的

通知(豫政办〔2004〕10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一时期,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保证了省委、省政府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但工作中也发现,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或各委(厅、局、办)名义派出的各种检查(督导)组过多,有的检查(督导)流于形式,各地的正常工作受到一定影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使各级各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到抓工作落实上,现就严格规范和控制各种检查(督导)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检查(督导)的次数、规模和层次。今后,凡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及省委、省政府对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明确要求进行检查(督导)的,可以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派出检查(督导)组,其他的原则上不得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派出检查(督导)组。同一时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对某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原则上只能派出一个检查(督导)组。对于内容相近的检查(督导),能合并的要尽量合并。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不搞层层检查、重复检查。

二、严格各种检查(督导)组的审批程序。凡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或各委(厅、局、办)名义派出的各种检查(督导)组均应按程序报批。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派出的由正厅级领导带队的检查(督导)组,经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省长批准;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派出的由副厅级领导带队的检查(督导)组,经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常务副省长批准;以各委(厅、局、办)名义派出的检查(督导)组,报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具体由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办理),经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省长批准。对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开展检查(督导)的,一经发现,将视为乱检查,严肃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三、检查(督导)工作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对经批准进行的各种检查(督导),要统筹安排,简化程序,规范标准,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要改进检查方法,可采取自查、抽查、暗访等多种形式,以确保检查工作的实效。各检查(督导)组在检查工作中,必须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把工作做深做细,力戒绕开矛盾,掩盖问题,必须一抓到底,务求落实。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进展情况,要及时、全面、实事求是地向省政府反馈,不得迟报、误报、瞒报。

四、严肃检查(督导)工作纪律。各检查(督导)组到基层检查要轻车简从,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当地党委、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同志的正常工作。各地主要领导同志要把精力用在狠抓工作落实上,不搞迎来送往、吃喝陪同。

五、加强对检查(督导)工作的监督。对省里派出的各种检查(督导)组的工作作风及工作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将不定期向各省辖市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反馈。对在检查(督导)工作中走过场,工作浮漂,要求当地主要领导陪同,干扰当地政府正常工作,不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一经查实,将严厉追究检查(督导)组带队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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