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3-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漯政〔200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养护质量和养护效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精神,结合漯河实际,现就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事企分开、改企转制、管养分离、权责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管、保障通畅”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进我市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

(二)改革目标。

实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模式、机构、运行机制、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管理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市、县(区)公路养护分级负责、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管理模式;现有市、县(区)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与主管单位全部脱钩,依法组建企业法人实体,独立经营,实现事企分开、管养分离,全面提高我市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养护质量和养护效率。

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养护管理模式改革。

实行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市、县(区)按行政区域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养护管理模式。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县(区)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小修保养工程的组织实施。

(二)养护管理机构改革。

公路管理部门和公路养护队伍实行事企分离,市、县(区)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工程处(队)、厂、场、站、库、室、所、养护道班等事业单位全部整建制转为企业。依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实现与公路管理部门人、财、物彻底脱钩,积极推行股份制改造,鼓励各种所有制成份参与组建公路养护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1.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大幅度精简公路管理部门人员,重新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市、县(区)公路管理部门的编制人数,可由市、县(区)编制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其中县(区)公路管理部门编制人数的核定,需先征得市级编制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取消市公路局所属工程处、沥青库、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公路勘测设计所的事业编制,整体转制为企业。

3.将市公路局原工程处、沥青库合并,组建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

4.漯河市公路局直属分局所有人员(包括离退休和编外离岗人员)、债权债务和国有资产等整体划转源汇区政府管理,划转后实施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

5.市区汽车养路费征稽工作,由市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统一组织完成。源汇区、郾城区和召陵区的公路管理机构,不承担养路费征稽职能。

6.原郾城县公路段按照“先分后改”的原则,完成划分后实施改革。原郾城县公路段养路费征收人员,按原县辖区内汽车保有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核定编制后,上划市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在市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成立之前,暂由市公路局规费征稽机构代为管理;原郾城县公路段所属道班和人员,按道班现处位置,实行属地管理,分别划归源汇区、郾城区、召陵区管理;原郾城县公路段其他人员,以及资产、债权债务等以郾城区、召陵区现有干线公路管养里程为基础进行划分,分别划归两区政府管理。

7.市公路局所属的临时性工作机构(含收费站、超限检查站),仍按现有模式进行管理。在临时性机构工作的正式在编职员,回原编制单位参加改革。改革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工作单位书面同意,仍可聘用到现岗位工作。

(三)改革人事用工分配制度。

1.市、县(区)公路管理机构重新核定编制后,要实施人事用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实行全员聘用制,搞活内部工资分配,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交通公路事业的协调发展。2.企业化转制后的各类经济实体,均实行企业用工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职工身份由全民事业性质转为劳动合同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养护运行机制改革。

实行公路管理与养护分离,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开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运行机制,打破区域和系统界限,大、中修养护按项目、小修保养按路段对养护企业、养护技术咨询监理公司全部实行公开招投标。公路管理部门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养护市场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施工监理制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养护工程实行监督和管理。

(五)养护资金管理改革。

非收费公路的管养费用列入市政府部门预算,按省定包干基数,切块给市公路管理部门,专款专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养护经费和管理经费经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市公路管理部门。市公路管理部门对切块包干费用、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县(区)公路管理部门在市公路管理部门领导下对小修经费使用负责。

收费还贷公路的管养费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贷统还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1〕81号)规定的比例,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市交通公路部门,市公路管理部门应检查、监督通行费收入按期上解省财政部门设在本市的财政汇缴专户;经营性收费公路的管养费用由经营公司承担。

市、县(区)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编制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核定同级公路主管部门的管理经费,不准挪用养护经费用于管理经费开支。市、县(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养护经费和管理经费使用的监督。

(六)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在市、县(区)公路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革中,按照豫政〔2004〕53号文件规定,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已将历年来交通规费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划转市政府管理。漯河市公路管理局原工程处、沥青库、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公路勘测设计所的债权债务,整体划归新组建的企业。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公路事业发展的原则,做好新组建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按照国家政策,干线公路现有路产、路权及公路沿线附属配套设施(包括大小道班、交调房等),仍归市、县(区)公路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

涉及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和原省经贸委等12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强化监管,落实质量责任制。

坚持“科学养护、全面养护和及时养护”的方针,落实责任制。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厅备案;县(区)公路管理部门制定辖区内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计划,由市公路管理部门会同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对于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的公路养护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资金使用方向和规定的计划,在备案审查中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无法纠正的,由交通公路部门商财政部门在核拨养护经费中予以扣除。

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公路管理部门要将干线公路养护质量标准、工期、主管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在市重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护计划的监督执行。

市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督促其按公路养护规范进行养护,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出现大面积病害,连续3个月好路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及时维修养护,限期达到标准。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市公路管理部门组织维修,所需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支付。经营企业拒不支付所发生费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责令其暂停收取公路通行费,并指定市公路管理部门代收公路通行费,用于该公路的养护维修费用。代收时限以达到应支付的养护维修费用为止。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终止其经营权,并将其经营权及时公开拍卖,以确保公路正常养护和通行。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离退休和养老保险政策。

1.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其离退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标准足额支付。2.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前的原在编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在改制时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退休费。提前一年以上退休的,可在2004年10月份本人工资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以此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

3.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金,由公路管理部门从养护管理费中支付。市公路管理部门的上述费用,按现行渠道交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县(区)公路管理部门的上述费用划拨渠道,由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确定。

从事养护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规定执行。

4.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制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04年10月1日(不含)前正式入编人员,已足额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改制为企业后,由企业申请,档案工资仍执行事业单位政策,由市人事部门核批,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费标准连续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参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标准计发待遇。这部分人员退休后,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养老保险待遇,若增资部分低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整标准的,由改制后企业补足差额部分。

当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时,按改制的有关政策执行。

2004年10月1日后到企业工作的人员,执行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职工年金制度。

县(区)公路管理机构所属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由各县(区)政府根据省政府豫政〔2004〕5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

(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政策。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人员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商税收政策。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要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改为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市信运监理有限公司等企业及县(区)公路养护部门改为企业后的有关税收政策,比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精神执行。

四、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深入动员。要充分认识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改革的宣传力度,层层搞好动员,使广大干部职工真正理解改革、关心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增强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此次改革,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公路部门的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成立改革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搞好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的制定,抓好相关措施的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和措施保证。

(三)周密安排,维护稳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务实高效的原则,精心筹划,周密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使改革切实收到实效,达到预期目的。

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抓紧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改革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确保2005年4月15日前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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