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行政执法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文号:漯政[2007]82号
颁布日期:2007-10-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行政执法职责的通知

漯政[2007]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结合市政府领导职责分工,对市政府副市长行政执法职责进行具体分解,对执法项目、执法类型、执法依据和承办部门进行了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邵成山常务副市长行政执法职责

一、行政处罚(2项)

1.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二条

承办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2.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法律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三条

承办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行政征收、征用和补偿(2项)

1.对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单位和个人的补偿

法律依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三十九条

承办部门:市财政局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征调人员及物资

法律依据:(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

(2)《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办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三、行政强制(5项)

1.强制清除用电障碍法律依据:《电力法》第六十一条承办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2.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

法律依据:《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承办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3.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法律依据:(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

(2)《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办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4.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法律依据:(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

(2)《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5.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点实施卫生检疫和查验

法律依据:《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项)

1.事故及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批准

法律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承办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曹存正副市长行政执法职责

一、行政许可(10项)

1.设立外资企业报告审核

法律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承办部门:市商务局

2.定点屠宰厂(场)审查确定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承办部门:市商务局

3.批准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承办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批准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集体土地

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5.建设用地批准(包括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6.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7.改变土地用途审批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8.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准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9.新建砖瓦窑(厂)审批

法律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10.易地开垦耕地批准

法律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二、行政处罚(8项)

1.对违反劳动安全和卫生规定,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承办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对违反矿山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承办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承办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经责令限期改进后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承办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6.以欺骗手段或未按规定批准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使用权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7.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承办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煤矿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

承办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行政确认(2项)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2.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四、行政征收、征用和补偿(3项)

1.地质灾害应急处理调用物资及补偿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2.土地征收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3.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

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4)《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五、行政强制(1项)

1.对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拆除

法律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漯河火车站

六、行政裁决(2项)

1.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2.矿区范围争议裁决法律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3项)

1.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2.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3.批准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转产、停产、搬迁、关闭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承办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孙运锋副市长行政执法职责

一、行政许可(6项)

1.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批准

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承办部门:市教育局

2.市辖区初中(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学)的开办、停办、合并、搬迁审批

法律依据:《河南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市教育局

3.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

法律依据:(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2)《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九条

承办部门:市民政局

4.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批准

法律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市文化局

5.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批准

法律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承办部门:市文化局

6.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

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门:市文化局、市体育局

二、行政处罚(13项)

1.招用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批评教育、罚款、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

承办部门:市教育局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适龄儿童、少年未经批准,不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中途辍学的,批评教育、罚款

法律依据:(1)《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2)《河南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办部门:市教育局

3.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建、关闭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承办部门:市卫生局

4.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法律依据:(1)《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承办部门:市卫生局

5.违反规定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责令停建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承办部门:市卫生局

6.用人单位违法对劳动者生命健康已经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关闭、罚款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承办部门:市卫生局

7.用人单位有毒作业场所违反有毒作业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承办部门:市卫生局

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承办部门:市卫生局

9.违反有毒作业分离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承办部门:市卫生局

10.违反高毒作业项目申报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承办部门:市卫生局

11.侵犯有毒物品作业劳动者权利,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承办部门:市卫生局

12.用人单位违反有毒作业劳动保护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承办部门:市卫生局

13.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二十条、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市卫生局

三、行政征收、征用和补偿(3项)

1.征收职业教育经费

法律依据:《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承办部门:市教育局

2.因疫情控制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或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物品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承办部门:市卫生局

3.临震应急调用

法律依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市科技局

四、行政给付(3项)

1.残疾军人优抚

法律依据:《国防法》第六十二条

承办部门:市民政局

2.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救济

法律依据:《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承办部门:市民政局

3.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帮助

法律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市文化局

五、行政强制(6项)

1.采取有效措施责令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法律依据:(1)《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2)《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承办部门:市教育局

2.拆迁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法律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承办部门:市文化局

3.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承办部门:市卫生局

4.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承办部门:市卫生局

5.划定疫区并采取紧急措施,实施卫生检疫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承办部门:市卫生局

6.组织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

承办部门:市卫生局

六、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项)

1.核定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法律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市文化局

刘风山副市长行政执法职责

一、行政许可(1项)

1.决定或批准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

法律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市公安局

二、行政处罚(2项)

1.建筑工程、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检查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消防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

承办部门:市公安局

2.营业性场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承办部门:市公安局

谢连章副市长行政执法职责

一、行政许可(6项)

1.审查决定被责令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因不可抗力延长治理期限的申请

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2.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及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批准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市建设委员会

3.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承办部门:市房产管理局

5.迁移古树名木批准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承办部门:市林业园艺局

6.指定罚没物品拍卖人

法律依据:《拍卖法》第九条

承办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行政处罚(6项)

1.排污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法律依据:(1)《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3)《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承办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2.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承办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3.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的,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1)《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承办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4.建设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责令关闭

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承办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5.开采含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责令关闭

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承办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6.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法律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承办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三、行政确认(1项)

1.出具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证明

法律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四、行政强制(2项)

1.强制拆迁城市房屋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市建设委员会

2.采取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等强制性应急措施

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承办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2项)

1.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法律依据:(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3)《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6)《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承办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2.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商品交易市场迁离期限、地点

法律依据:《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库凤霞副市长行政执法职责

一、行政许可(4项)

1.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或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批准

法律依据:(1)《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2)《河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市水利局

2.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用于养殖业审批

法律依据:《渔业法》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市农业局

3.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批准

法律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承办部门:市农业局

4.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批准

法律依据:《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四条

承办部门:市农业局

二、行政处罚(6项)

1.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罚款、责令停业治理

法律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

承办部门:市水利局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水法》第六十七条

承办部门:市水利局

3.排污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法律依据:《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承办部门:市水利局

4.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荒芜满1年或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限期开发利用、吊销养殖证、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渔业法》第四十条

承办部门:市农业局

5.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

承办部门:市农业局

6.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的,予以取缔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承办部门:市烟草专卖局

三、行政确认(1项)

1.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确权登记

法律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承办部门:市林业园艺局

四、行政征收、征用和补偿(2项)

1.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

承办部门:市农业局

2.防汛调用物资、取土、伐木及其补偿

法律依据:(1)《防汛条例》第三十二条

(2)《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承办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

五、行政强制(9项)

1.强行拆除或责令拆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

法律依据:(1)《水法》第六十七条

(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市水利局

2.启用蓄滞洪区或分洪区

法律依据:《河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市水利局

3.决定封锁动物疫病疫区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市畜牧局

4.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组织采取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市畜牧局

5.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市畜牧局

6.组织对封锁的疫点采取消毒等措施

法律依据:《河南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市畜牧局

7.在疫区内组织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河南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市畜牧局

8.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法律依据:(1)《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2)《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承办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

9.强行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法律依据:《防洪法》第四十二条

承办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

六、行政裁决(2项)

1.水事纠纷处理

法律依据:(1)《水法》第五十六条

(2)《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承办部门:市水利局

2.林权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森林法》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市林业园艺局

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2项)

1.对造成水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法律依据:《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承办部门:市水利局

2.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批准

法律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市林业园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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