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计划免疫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4-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计划免疫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4〕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计划免疫是有计划地利用疫苗进行预防接种,提高人群免疫水平,达到控制以至最终消灭相应传染病的重要手段。我市自1985年实施计划免疫工作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广大医务人员的不懈努力,分别在1988年、1990年、1996年如期实现了以省、县、乡为单位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85%以上目标,疫苗针对的疾病发病率大幅度下降,并于2000年如期实现了无脊髓灰质炎状态的目标。近年随着我市区域范围的不断扩大,大南宁格局的形成,计划免疫工作发展出现了不平衡,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县乡两级经费投入不足;机构不全,人员不足,队伍老化业务素质偏低;冷链设备缺损严重;接种率及接种质量下降;各部门配合不协调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严重制约计划免疫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有关精神,为有效保护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现将进一步加强计划免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计划免疫工作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提高计划免疫对保护儿童身体健康重要性的认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做好计划免疫工作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服务南博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各级政府要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建立完善计划免疫组织管理机构,调整充实计划免疫冷链领导小组,县政府要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卫生、财政、广播电视、教育、计生、公安、交通、妇联、物价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计划免疫工作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或困难,以保障计划免疫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县政府每半年、乡政府每季度要对辖区的计划免疫工作进行一次督查,并将结果报告县委、县政府,同时抄报市、县卫生局。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评估体系,低于85分的乡(镇)要制定追赶计划,争取在2-3年内达到85分。

二、以地方财政为主导,增加计划免疫投入

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免疫冷链经费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9〕119号)精神,计划免疫冷链经费按辖区人口每年人均01~015元,纳入年度各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拨付到位。保障县、乡两级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工资全额拨款和按月、足额、及时发放。乡(镇)卫生院从事防保工作的人员工资待遇和专项工作补助由县、区级财政单项列支。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桂发〔1997〕1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乡村医生、保健员工作实行经济补贴的通知》(南府发〔2002〕106号)精神,县政府每年要拨出一定经费用于乡村医生报酬,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保证上级下拨的疾病控制(含计划免疫)专项经费及时足额划拨到位,保证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核拨后全部用于疾病预防控制事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调控或挪用。

三、健全网络,稳定防保队伍,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计划免疫等工作中的技术骨干作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内部应独立设置计划免疫股(组),按每10万人口配置1名专职人员,基数不少于4人,所需人员和编制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现有的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乡(镇)卫生院要配备防保专职人员,按每1万人口配置1名专职人员,基数不少于2人,所需人员和编制在乡镇卫生院现有的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防保人员的管理,严格实行准入和定期考核制度。逐级培训,有计划地提供在职学历教育机会,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确保工作质量。

四、加强部门协调,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计划免疫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疫苗和“冷链”的管理、免疫监测、异常反应处理、预防接种效果考核和相应传染病的调查处理等。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的投入政策,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保证各级政府管辖区域内开展计划免疫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如“冷链”建设、运转、维修、更新,规范化接种门诊建设,计划免疫、监测、宣传、培训,防保人员工资及补助等。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儿童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制度,加强督导检查。要求全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办理儿童入学、入托手续时,查验接种证,对未办证的适龄儿童督促其到辖区接种点补办接种证,未作预防接种的应补种后方能入托、入学,并将接种证复印件纳入学籍管理,归入学生个人健康档案。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和实施工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等部门要制定并完善计划免疫公益宣传制度和工作计划,每年定期免费制作并播映刊登一定量的公益性计划免疫宣传、广告节目和栏目,及时采访报道各地的先进典型经验,增进群众对计划免疫工作的了解。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婴儿入户申请及流动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中,应查验儿童接种证。无接种证的,应在其入户后通知监护人到辖区接种点办理,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每年7月向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提供流动人口的有关数据。人口计生部门在计划免疫工作方面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配合卫生部门开展计划免疫的宣传、咨询服务,协同做好新生儿上卡、建卡登记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制定并完善计划免疫服务价格体系,并加强监督管理。

五、加强规范化门诊建设和“冷链”建设

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计划免疫规范化门诊建设和“冷链”建设,改善儿童接种环境和生物制品冷藏运输条件。采取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建立持续投入机制,有计划建设乡镇卫生院计划免疫办公室、宣传室、接种室、冷链器材室(“四室”),装备、更新“冷链”系统和预防接种器材。

六、加强督导检查,保证措施到位

市政府每年组织卫生、财政、教育、宣传、计生、公安、物价等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检查落实上述措施到位情况,并向全市通报检查结果。

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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