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能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能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能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5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能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06号)精神,全面掌握全市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等情况,确保“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的实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市能源清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能源清查的重要意义
开展能源清查工作可以全面调查掌握全市能源使用状况和结构情况,为各级人民政府提供节能降耗决策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能源统计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能源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推动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市“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的落实。
二、能源清查的时间、对象和内容
能源清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4时,清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7年全年。
清查的对象是市内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城乡住户。清查的范围: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城乡居民生活用能等。
三、能源清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襄樊市能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能源清查工作,检查清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明确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能源生产、运输、经营单位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全市能源清查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制订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清查工作实施方案。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能源清查工作,承担市能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分级负责。清查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县、市、区、(乡)镇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全市能源清查工作的总体实施方案、表式、统计标准、代码和目录、数据处理程序等,由省统计局统一制发并组织培训。
(四)依法统计。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清查。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城乡住户,都必须严格按照此次清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清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对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清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查处。
(五)广泛宣传。各级清查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能源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及相关要求,为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清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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