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10-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屈家岭管理区、大柴湖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荆门市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7日
荆门市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精神,保障上海自贸区改革创新成果在我市复制推广,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一)企业登记实行“一照一码”制度。企业登记实行“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现行企业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登记制度,改为企业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
责任单位:市政务办牵头,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参与。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前。
(二)涉税事项网上备案。根据审批和备案事项清单,建立网上办税受理平台,并符合网上安全规范。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完成时限:根据省直部门工作安排落实。
(三)网上自主办税。建立网上办税平台,符合网上安全规范,实现网上受理办件。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前。
(四)纳税信用管理的网上信用评级。建立纳税信用管理系统,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可在网上公开查询,推广纳税人信用网上评定。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前。
(五)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着手建立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服务体系,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质检局部署,在全市实施企业产品备案的自我声明制度。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前。
(六)取消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取消委托加工生产列入工业产品许可证目录产品的备案制度,不再接受备案申请,实行委托加工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前。
(七)全球维修产业检验检疫监管。适应企业发展全球维修的要求,对评估合格的维修企业的进境旧机电产品实行免于海外装运前检验、简易备案、以不定期监督检查代替批批检验的制度。
责任单位:荆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办事处(筹)。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前。
(八)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对于中转出口货物,依照对外贸易的需要,根据其实际原产地,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他国原产、经中国转口的未再加工证明,并可进行换证、分证、并证操作。
责任单位:荆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办事处(筹)。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前。
(九)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梳理和再造检验检疫申报、业务流程、证单签发等环节,通过企业信用化管理,商品风险化分类,对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实现申报、计收费、检验、签证放行及归档等各环节的无纸化运作。
责任单位:荆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办事处(筹)。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前。
(十)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按照“管检分离、合格假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对部分进出口工业产品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结果进行采信。
责任单位:荆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办事处(筹)。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前。
(十一)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对企业进口的生物材料等特殊物品实施风险分析的检疫登记监管,缩短特殊物品的检疫审批流程,并实施分批核销、多种查验方式和频次相配合的便捷性监管措施。
责任单位:荆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办事处(筹)。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前。
(十二)个人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省分行部署,及时在荆门实施。
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
完成时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度推进。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省分局部署,及时在荆门贯彻落实。
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
完成时限: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进度推进。
(十四)银行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涉及的结售汇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省分局部署,及时在荆门实施。
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
完成时限: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进度推。
(十五)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省分局部署,及时在荆门实施。
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
完成时限: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进度推进。
(十六)实施外贸企业帮扶“四个一”工程。帮扶“四个一”工程,即制定一名政策帮扶员为企业汇兑和投、融资等提供政策咨询;对有帮扶需求的企业,指定一家金融机构,进行银企对接;针对一家帮扶企业,金融机构按照“展业三原则”(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对符合银行业务管理规定的实施帮扶;金融机构针对企业诉求,量身定制一套汇兑和投、融资帮扶策略。
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商务局。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前。
(十七)深化外商投资改革。推进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允许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和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前。
(十八)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需增加该业务范围的,可在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前。
(十九)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全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在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进行审核时,对注册资本不设最低限制要求,并报总公司审批,报省级商务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前。
(二十)扩大文化市场经营范围。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经省级文化部门内容审核后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责任单位:市文体新广局。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前。
(二十一)规范监管制度。从投资者条件、企业设立程序、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罚等方面明确扩大开放行业具体监管要求,完善专业监管制度。积极与国家、省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对接,根据我市实际,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明确监管要求和制度并实施。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行业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结合扩大开放情况,逐步推进。
二、在市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二十二)进口货物预检验。根据企业申请,对区内拟进口的法定检验货物,预先实施检验,货物实际进口出区核销放行。认真落实相关监管办法和制度。
责任单位:荆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办事处(筹)。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前。
(二十三)分线监督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检验检疫局出台的相关监管办法和制度。
责任单位:荆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办事处(筹)。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前。
(二十四)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管理。将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国家禁止进境物(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土壤、植物病虫害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等列入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由质检总局实施检疫审批。负面清单以外的烟草、粮食、果蔬、豆类、饲料、植物栽培介质等进境(过境)植物产品及植物源性食品由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检疫审批。
责任单位:荆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办事处(筹)。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前。
三、在全市范围内借鉴推广的改革事项
(二十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归集和更新、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和管理等四个方面为重点,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参加。
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二十六)综合执法制度。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进一步做好荆门高新区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逐步在各开发区(园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推广,减少执法部门和执法队伍,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并在中心城区重点探索加强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农业管理、城市建设、资源环境、交通运输等领域综合执法改革。
责任单位:市编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加。
完成时限:2016年底。
(二十七)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1.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采取发放操作指南、公布咨询电话、上门指导服务和集中培训答疑等措施,积极引导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觉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进一步优化服务措施,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和基层工商所设立年报公示自助服务区,免费提供上网设备,指定专人现场指导,做好年报咨询服务。
2.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通过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将有经营异常情况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实施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经营异常状态标记制度。全市各级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具体工作规范,认真做好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和经营异常状态标记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规范经营异常名录的日常管理,确保市场主体异常名录信息的及时全面公示。
3.落实政府部门信息公示职责,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进、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通过全面归集同一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权威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建立部门联动相应机制,提高对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能力,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转让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加。
完成时限:2-3年内。
(二十八)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机制和办法;搭建由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代表共同组成的社会参与平台;推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检验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编办牵头,市政府各行业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3年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推广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力以赴抓好抓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带头落实,确保改革试点经验在我市复制推广。
(二)加强统筹协调。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做好推广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创造条件,推进试点经验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并于每季度末将工作情况报市商务局汇总,市商务局按季度对全市推广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情况进行通报。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对口联系,了解最新改革发展动态,争取上级部门的优先支持指导。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要强化督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
(四)及时总结经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或报告。同时,要充分挖掘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不断扩展我市深化改革工作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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