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沧政发[2004]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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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沧政发[2004]19号2004年11月19日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长期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出发作出的重大决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划实施管理
(一)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尽快启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扎实作好前期准备工作。要统筹规划,多方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开展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前期评估,摸清规划执行期间建设占地情况底数。要对2005至2010年和2010至2020年期间各部门各行业的建设规划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充分征求各个层面的意见,修编后的土地规划既要符合上一级土地规划,又要与本地城建规划和“十一•五”规划相衔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在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改变规划的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须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与城镇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计划建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等耕地减少情况,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各县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八月二十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抄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区建设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由市统一掌握。
(五)严格执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不得突破。未经批准超计划批地的,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没有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相应减少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当年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实批准,下一年度可以继续使用。
(六)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凡市级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局预审的,市国土资源局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局预审的,市国土资源局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受理。接受委托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市国土资源局。
(七)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占用耕地但补充耕地方案不可行、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修改方案不可行,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八)进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严格落实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以后,要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切实做好有关图件资料备案和建档管理工作。
(九)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就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从事其它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不得打着“现代农业园区”、“设施农业”的旗号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按我省最高标准执行。依法占用基本农田,必须补划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确保全市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严格审批建设用地
(十)必须按照法定权限、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审批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核准的,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当一次性报批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不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的,不批准用地。征地报批时,未附具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有关材料的,不批准征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全额支付到位的,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县(市、区)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县(市、区)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十二)强调土地规划的严肃性。宅基地管理必须服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宅基用地管理实行计划管理,不得超越计划批地。
(十三)全市宅基地管理实行“两图一表”、“三榜公布”、“三到场”管理制度。“两图一表”指各村制定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和宅基地发放十年早知道一览表。“三榜公布”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将上报农户在次公布。经依法批准后,将审批结果第三次张榜公布。“三到场”指国土局所受理宅基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县(市、区)要按照这个要求全面抓好落实,按照《意见》要求规范审批程序。没落实“两图一表”的县(市、区)要抓紧落实。
(十四)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在此基础上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提倡集约利用土地。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摸清存量建设用地底数,如何充分利用好存量建设用地是今后的工作重点。
四、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十五)各县(市、区)要切实执行《划拨供地目录》。不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项目决不能以划拨方式供地,要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应实行招拍挂的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拍挂方式供地,工业用地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也要实行招拍挂出让。各地要对前段处理的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再进一步梳理,查一查有没有变相搭车、定性不准的问题,如有问题要及时纠正。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搞零地价招商引资。对非法低价出让土地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土地市场交易中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出让价、招拍挂底价必须经集体研究确定。
(十六)按省政府要求,加快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研究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办法,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允许村庄、集镇和建制镇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五、大力推进集约用地
(十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对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项目,不予供地或者适当核减用地面积。严格土地使用条件,根据当地实际,明确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控制性要求。对达不到土地使用条件的,不予供地;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八)各地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充分利用未利用地。严禁闲置浪费土地,“转而不征”满两年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征而不供”满两年的,扣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供而不用”满一年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九)各地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结合文明生态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管理。通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逐步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重点小城镇集中。
六、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
(二十)按省政府要求,各县(市、区)要在综合统计的基础上,制定出当地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综合地价,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征地的,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最低保护价,任何建设项目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都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二十一)支持农民以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参与赢利性项目的开发建设,使农民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市、县政府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
(二十二)市及县(市、区)要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征地调节资金从当地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主要用于统一垫付征地补偿费用及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和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等。
七、加强土地监督检查
(二十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批地、非法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要到位,需要拆除、没收、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得罚款了事。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须附具对违法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用、耕地开垦费按照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
(二十四)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生大面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不能及时解决的,由上级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各地政府要把有效保护和利用土地作为关系全局的战略举措,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做到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常抓不懈。各地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
(二十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土地管理和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土地信访工作,带着深厚感情、依照法律规定做好信访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要积极推进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土地法制,建立依法、科学、集约的土地使用机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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