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置的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金政办发〔2008〕117号
颁布日期:2008-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置的意见

金政办发〔2008〕117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金昌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安置原则

金昌市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的安置,坚持政府指导性安置与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方式

符合在我市就业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从城镇(或农村)入伍,被评定为1—4级伤残的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在部队因战因公评为5—8级(原三等以上)伤残退役士兵及烈士子女或在部队服现役满三期以上转业士官,除自愿自谋职业的以外,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可根据岗位需求,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用人招考制度制定具体招考方案,实行“凡进必考、择优录取”,也可优先在政府下达指导性安置指标的企业安置。

(二)没有被录用又不愿优先在政府下达指导性安置指标的企业就业的退役土兵,连同其他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由市、县(区)分别安置。其中,中央、省属在金单位及垂直管理单位的退役子女,分别由原单位安置,原单位不予安置的,实行自谋职业;市属退役子女,在政府下达指导性安置指标的企业经过“实绩考核,文化考试”后择优安置;隶属县(区)的退役子女,由县(区)政府按政策规定自行安置。

各类退役士兵可以进入人才市场就业。

(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来源和补助范围按《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实施办法》(金政办发〔2004〕1号)的规定执行。从2008年起,进一步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义务兵申请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超出义务兵服役年限继续服役的,每增加一年军龄在义务兵一次性补助金的基础上增发5000元补助金。

三、就业待遇

(一)各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应当将其军龄连同待安置的时间连续计算工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低于接收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职工。因接收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自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开具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标准的80%,逐月发给其生活费。

(二)符合在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县、区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待安置期原则上为两年,符合安置条件,从退伍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得到指导性安置又不办理自谋职业的,不再发放生活补助费。

(三)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后,由民政部门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凭证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意见》(国办发〔2004〕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05〕107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退伍军人安置办不再重新安置就业,将其档案移交户籍所在地武装部:(1)退役士兵拒绝领取安置介绍信,或者领取安置介绍信逾期3个月不按规定去接收单位报到的;(2)城镇退役士兵自到当地安置部门报到之日起,一年内不服从安置或又不办理自谋职业的。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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