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办保函〔2010〕627号
颁布日期:2010-10-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2010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办保函〔201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10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单位可按程序申请考古发掘资质;符合《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个人可按程序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二、申请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须填报《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人证书、领队的个人简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证书》复印件;其他专业人员情况简介。

(二)单位参加的考古发掘项目及相关工作的情况介绍。

三、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须填报《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本科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非考古专业人员需提交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代表性学术论文和2篇田野考古发掘报告(简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负责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申报材料,并报送我局;同时,请将申请单位、申请人填报的《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的电子文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五、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及《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可从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主页(www.sach.gov.cn)下载打印。

六、在以往的评审工作中,个别省份申报材料存在漏填项目、字迹模糊潦草、无初评意见、公章不全等问题,给评审工作增添了难度。请你局(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初评和申报工作,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七、材料请寄送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考古处收,邮编:100020。

联系人及电话:张磊、王铮,010—59881655,59881643。

传真:010—5988170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及内容收录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执法检查中存在问题及责任分解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