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删除《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局文号:林资发〔2015〕93号
颁布日期:2015-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删除《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林资发〔201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有关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删除《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林资发〔2012〕19号)中第七条第二项“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第八条第二项“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第九条第二项“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和第十条第一项“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即日起,上述规定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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