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第二批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备案的函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2013年第二批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备案的函

原材料司备函〔2013〕60号

经审核,现将2013年第二批农药原药企业延续核准名单公布如下:

一、同意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昌邑市化工厂延续核准其农药原药生产资格。

二、本次农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有效期为5年,5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原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三、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逾期未通过延续核准的企业获得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自动取消。

四、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质不准转让,企业更名、迁址、兼并重组、新增原药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公示。未经更名备案并公示的企业不再具备合法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五、本次延续核准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10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500万元,鼠药制剂、分装、卫生用药企业2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需重新核准。

六、本次延续核准未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核准的依据。

附件:2013年第二批农药原药企业延续核准名单.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27/n15315487.files/n15315437.xls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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