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华西银腊梅(药王茶)”有关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华西银腊梅(药王茶)”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4〕1075号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将华西银腊梅(药王茶)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陕卫监督函〔2014〕273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华西银腊梅”是蔷薇科委陵菜属植物,规范名称应当为“白毛银露梅(PotentillaglabraLodd.var.mandshurica(Maxim.)Hand.-Mazz)”。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委将白毛银露梅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的意见。
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按照规范名称进行标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1月19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及内容收录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