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普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发〔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本局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关于推动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现就进一步做好文博单位的科普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中蕴含着珍贵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通过对以“四大发明”为代表的中国古代发明创造以及遗留下的珍贵文物实证进行价值发掘和展示,可以在弘扬科学精神、培育科学文化、普及科学知识、反对封建迷信等方面起到积极且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全国广大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和科研机构(以下称文博单位),应该尽量创造条件,利用文物保护设施、场所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让科技进步和文物保护成果惠及广大公众。

三、文博单位向社会开放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突出社会效益。各单位要根据各地实际,采取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挖掘文化遗产中的科学价值,使公众通过参观文博单位,增进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理解,提升其使用科技手段分析和解决文物保护问题的能力。

四、有条件实施开放的文博单位要制定科研场所和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和条件保障。要将向社会开放作为一项工作制度,纳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整合优势资源,为开放提供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要充分利用5.18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等重要时间节点,以及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开展科普宣传。

五、有条件实施开放的文博单位要加强队伍建设,逐步设立科普工作岗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其科普作品的创作、讲解演示等与公众的沟通能力和技巧,有效满足公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

六、文博单位应通过印发科普图册、制作科普模型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强化展示手段。要通过建立宣传网站、与新闻媒体联合制作宣传节目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工作。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城市社区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的协调工作,结合自身特色,开展内容丰富的科普宣传活动。要加强开放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人员和文物的安全。

七、文博单位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过程中,要注重科普资源的开发,并将科技成果及知识的传播与扩散等相关科普活动作为科技计划的目标和任务之一。对于非涉密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及其它易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及时向公众发布成果信息和传播知识,并应作为项目立项和验收考核目标之一。

八、国家文物局已经被增补为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办公室正式成员单位,请各地文物行政部门主动与当地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办公室联系,作为办公室成员单位积极开展系列活动。为做好此项工作,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科研基地指派一名分管领导担任此项工作负责同志,一名部门负责同志担任项目联络员,8月15日前将名单报我局,并于每年底向我局报送年度工作情况。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办公室国家文物局成员为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科技司)司长段勇,联络员为科技与信息处处长刘华彬,电话:010-56792100;传真:010-56792134

国家文物局

2014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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