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4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4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4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4]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部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令”),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14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机关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工作,总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将在2015年3月底由总局统一通告。
二、审核对象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
三、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第三条需要清查的12种情况;
(四)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要求和指导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座谈会重要讲话,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文艺工作和文化建设,做好新形势下广播影视文艺创作、生产、传播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纲领和行动指南,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并在2014年业绩审核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和自觉体现,为促进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繁荣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五、审核标准
(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核机关应按照34号令和70号文件要求,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其中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所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社会效益突出的,定为“合格”等级;有节目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够按要求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有严重违规问题的,或全年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或不参加业绩审核的,或违反70号文件第三条相关规定的,或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对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予以记录,原发证机关不得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为其办理延续手续。
(二)关于《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审核。按照工作安排,今年需进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业绩审核及换证工作。本次审核工作将突出体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在兼顾电视剧生产数量的同时,注重考核电视剧质量。对于创作生产出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电视剧制作机构给予政策倾斜。对于生产数量虽然达标,但其作品社会评价偏低、甚至造成负面影响的甲种证机构,要相应降低其制作资质。
根据规定,自2013年至2014年电视剧制作业绩达到3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即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者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且无不良记录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定为“合格”等级;两年内电视剧制作业绩未达到34号令规定要求的,依据34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对因存在严重违规问题被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予以记录,原发证机关不得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后为其办理延续手续。
自2013年至2014年电视剧制作业绩达到3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经营记录良好,且无明显社会不良评价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未完全达到第十七条规定条件,但作品得到观众好评、政府肯定、社会效益明显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可按照第十八条规定,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晋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申请。经省局初核同意后,连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总局审核。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可按规定直接向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提出申请。
本《通知》中所称“电视剧制作业绩”是指《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载明的制作单位所拍摄的电视剧剧目,合作拍摄或联合拍摄的剧目及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影、电视电影等仅做参考,均不作为持证机构的“电视剧制作业绩”计算。
六、工作要求
(一)使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
今年继续使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进行业绩审核工作。请各省局做好对辖区内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相关培训和指导工作,确保业绩审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填报业绩审核表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均须在2015年1月1日至31日通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填报《2014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1)。逾期系统将关闭填报功能,未按期填报将视为未参加业绩审核。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应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纸质《2014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报送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各省批准的制作机构不再报送纸质业绩审核表。
(三)审核及汇总业绩审核表
各省局于2015年2月1日至28日使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制作机构填报的业绩审核表进行审核,做出审核结论,并于2015年3月1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节目制作机构年度审核情况报告;
2.《2014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附件2),并分类逐一列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机构名单;
3.提出晋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的制作机构的相关申请材料。
(四)附件2请按总局设定的内容填写成电子文档,发至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电子信箱。
(五)联系单位
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管理处
联系人:程海礁
电话:(010)8609325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总局信息中心
联系人:周文粲
电话:(010)86093681
附件:1.2014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http://www.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14/08/12/20141229175535740275.doc
2.2014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
http://www.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14/08/12/20141229175535740277.xls
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http://www.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14/08/12/20141229175535740279.doc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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