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进口苏丹共和国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号: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颁布日期:2016-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苏丹共和国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专家对苏丹共和国苜蓿草的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苏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苏丹苜蓿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苏丹共和国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苏丹苜蓿草进口。

附件:进口苏丹共和国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6/201604/t20160407_463985.htm

质检总局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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